界限与法律是什么关系?
有人曾经抱怨说,市区限速六十公里的法律规定是没有用的,因为只要警察不在,那么大家都会对它视而不见!魏都士反驳说,如果不是六十公里的规定,那么大多数人就不会停在七十迈的水准,八十都是可能的.因此有这么个规定,大家就会提醒自己,我超速了,我违反规定了,我越过安全界限了。换句话说,即便在法律被违反,即便没有惩罚,也还是发挥了它的用处的。
这里头当然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律的公信力,然而法律的公信力极少或者从来就没有衰微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大家从不把法律当回事,也不会因为逃脱法律而心理上无丝毫的触动。当违法也没有激情的时候,大家也许都会觉得违法没有成就感而自愿守法。这是辩证法的一次伟大尝试。
界限是一种形式,其实是法发挥作用的方式;法律之功能在定分止争,在保障人权,在监督政府,在提供便利与自由,可是何以实现?就是靠为不同的主体划分不同的界限,由此而进一步规定了主体的行为方式。
法律是种创建,因为大凡立法都是无中生有;所有是改变所有的界限产生新的界限。这样的功能法律一直都有,可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位高权重,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孤单寂寞以至于迷茫。
前面我们曾经讲到,宗教与伦理的衰落,其实自然地,它们二者也起到了划界的作用,而且影响在之前是绝对在法律之上的。完全抛离了宗教与伦理的法律,有时就会沦落到赤裸裸的功利与暴力。还记得韦伯曾经说过,对于我们而言,生活只是客体;可是对于法律而言,我们才是客体,借此而达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乃至艺术的,宗教的目的。这个目的为了谁?少不得重新回到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争论当中。暂且不谈。
立法是新鲜事物;尽管今天耳熟能详,可是一百年前的前清,正是祖宗之法得不得变得论争酣战之时,在英国也许要早一点,可是直到光荣革命之前,更加为人们所熟悉的想法是,所有的权威都要从历史中来寻找,古来的东西才是正统的。所以立法是理性主义的胜利,是第一次人对人自己说,我们可以为自己定是非,定对错。这种意识,这种想法是人的自信,如果不是自负的话。
再来说说尼采,在我这儿,尼采是个怪物一样的人。清澈而邪恶,可是却不是本来的恶,而是纯净的美之后的恶。这种东西,在尼采那儿是一种自信,也可能是一种自卑。我们只要是在赞扬道德,就是在谴责生命。上帝没有死,而是从我们的认真的的严肃地崇敬与思考中赶了出来,很多人有罪还会去忏悔可是仅仅是求得平静与心安,在两百年前,那时候的意味要多得多,也重得多。
因为是种自信,因为是种选择与判断,也因此就要负担责任。法在之前是天然合理的,因为有上帝来做担保人,谁都不好怀疑什么。现在我们委之于逻辑学,统计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还有很多很多古往今来一直在发挥影响的其他东西,这些东西也是暂且不谈,免得陷入什么都说不明白的地步。
人类的理性有自己的缺陷,达尔文的进化论是对的,可是放在社会科学领域已经被证明是个严重的错误。人们也习惯了对于法律的论证与修改,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带给我们的优良传统与衍生品。
缺陷之于法律就像不完美性之于我们,人没有至善至美,因而法律也必然如此。
界限划在什么地方,何时划,如何划,其实都是关系千万人的事情,我们不能精确论证哪一种比那个更好,好在哪里,好多少,也许在确定标准下,讨论出大概方向是可以的,可是无疑,连这个标准也是瞬息万变的。人多少有点可怜。
对于法学流派也有一点想法。实证法学派是今天的主流不是没有道理的,这道理就在于我们的教育,我们的生活,我们的想法,认为可以把握,可以辨出真理,所以也必然相信我们可以改进法律。心理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也许到心理学转向的那一天,我们的实证主义法学离转向就不远了。历史法学派名噪一时,而今依然落寞,可是这并非说它不够实证,恰在于他实证得不够,抛开了社会学,抛开了未来与认知,大家不再追捧了,可以说行为控制学,逻辑学,数学,以及所有的科学都对历史法学派是种否定,相应的,对于社会法学派就是种肯定。至于哲学法学派,哲学的命运代表了它的命运;宗教与信仰的命运也代表了它的命运。
法律就是法律,为了法律而斗争,是为了信念而斗争,信念也许没了,人还在,斗争也还在,乱政乱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