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

自留山使用权

陈绪国

 

自留山使用权,是中国农村家庭继宅基地、自留地之后第三大私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为公有制林地所有权,林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产权属于家庭个人。

自留山,是指中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以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片或小块山林。山权、林地权归集体统一辖理,林木和林产品归社会所有。人民公社时期,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拨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实现家庭个体经济作为与集体经济必要的补充力量,证明这种地权是合理、有效力的。

目前,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林地的使用权可达30年以上、70年以下,但林地的抵押权一般不受法律认可。

中国的山区农村,人口与山地面积分布不均匀,因而有些地区农民分配多寡不匀。自留山一般分配在离居家不远的地方,以便个人植树、砍柴、放牧和管理山林。苏联集体农庄称自留山为“宅旁园地”。他们是从公有土地中分配给集体农庄庄员家庭长期使用的土地,包括菜园、果园等。1948年《苏联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规定,宅旁园地的面积为四分之一公顷至半公顷(一公顷相当于15亩),在个别地区可达一公顷。后来经过一系列调整,但变化不大。

中国与苏联的区别,是中国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集体所有。而苏联全国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一样,全部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包括宅旁园地等归国家所有。相比较而言,苏联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比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定义准确一些。

山地土地所有权,包含有山地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大权能。农村个人具备自留山免费的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而没有土地处分权,不能自主性出卖山地和山地的矿藏资源;农村集体不具备自留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有代替国家代管自留山的山地分配与产业协调-这种集体土地权,简称“山地统辖权”。即集体组织依据国家的政策,对于管辖区内农村个人的自留山进行一定的政策指导,以便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林业产品和其他产品,搞活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

山林地所有权、山林地地产权、山林地使用权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权之一。1996926日,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共28条可资参考。此部门规章,所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也属于权威的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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