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这个聪明人集体智慧的结晶降临人世的时候,恐怕善良的人们没有想到保险欺诈也如影随形地来到了世间。可以说,保险欺诈是与保险共生的毒瘤,这个毒瘤的危害在诞生之初并没有被人们所重视。保险欺诈的细菌一旦形成,就像癌细胞一样疯狂扩散,难以抑制。在保险业得以长足发展后,其毒素更是随着膨胀、爆炸,以至于成了今天保险业所不得不时时提防、处处小心的地雷。
当事人在做保险欺诈的时候,并没有感觉这是一种会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些人是在“不经意间”夸大了自己的损失,有些人 “有意无意”地撒了个谎,有些人则刻意为之,一手“缔造”事故。总之,大千世界里,保险故事有万千,保险欺诈的故事也有千万。就像保险理赔一样,没有任何两个索赔案是完全相同的,保险欺诈的伎俩也包罗万象。
那么,什么是保险欺诈呢?复旦大学保险学教授徐文虎将保险欺诈定义为保险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侵犯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此而言,完整的保险欺诈概念就不仅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欺诈,也包括代理人、经纪人、保险企业内部人员的欺诈。正如上边所讲,这种欺诈或者是故意夸大损失,或者通过“制造”损失或假损失来完成。
公众对保险欺诈的认识还有待于加强。很多人觉得保险欺诈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相反,很多人认为保险欺诈就像“超速”一样,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情节不重。还有很多人在缴了数年保费后,尤其是参保了那种纯粹保障性的保险只出不进后,往往会萌生用什么方法拿回来一点点的想法。有些时候,这种想法一经萌生,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往往会转化为行动。
在西方,保险欺诈被称为高智商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是基于头脑的一种犯罪,无论是上面所提到的《双重赔偿》、《敦厚的诈骗犯》,《致命恋人》,还是我们理赔部门的同事所亲身处理的案件,抑或是我们在媒体读到的新闻,都告诉我们,保险欺诈是一种高智力犯罪。
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多的保险欺诈行为呢?原因很多,但归结起来起来,不外一个“利”字。古人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保险欺诈者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不同的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尤其是当这种不当得利的风险很低或者基本没有风险的时候,这种获取不当得利的“心情”和“贪婪”也就可以理解了。
在黄开旭先生主编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调查理论与实务》一书中,著者对保险欺诈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论述颇为精彩。综合言之,理论上而言,每个个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等)都是理性的人,能按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标做出最优化的选择。对于保险欺诈者而言,如果欺诈的成本小于其预期收益,则保险欺诈就会成为其理性选择。那么,在现实中,欺诈者是否认为其成本要小于受益呢? 显然答案是肯定的:公众对保险欺诈认识不清,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保险企业粗放式经营带来的混乱等等,都导致欺诈者理性地认识到,保险欺诈有利可图且风险有限,何不为之呢?
据说,世界上最赚钱的买卖是毒品走私,仅次于毒品走私的就是保险欺诈了。在美国,从事保险欺诈研究的专业人士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把美国所有的保险欺诈行为看成是一家企业所为,则该企业的年收入肯定能位列全球500强前列。如果你有幸持有该公司的股票,这支高成长性股票很可能就是你一生中买到的最牛的一支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