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的土地改革就延伸到了林地。但长期以来林业改革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总体上讲,滞后于农业(种植业)、渔业的改革。在国民经济链条上,林业是弱势产业。以至于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忧虑地谈道:“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43亿亩林地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更没有满足社会对生态的需求。”
福建、江西两省先后于2003年和2004年开始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农民的“钱袋子”鼓了起来。国家希望借他们的经验进行总推广,以减少试错成本。2008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这项改革。
林权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配套改革的力度
2006年,湖北开始对集体林改革进行调研,12月份推进集体林制度改革。现在已经实行了两年多的时间。确权到户80%以上,发林权证60%。
但是,林权改革的内容不仅是所有权的改革,它更应该是经营权的改革。具体来看,林权改革可分为两步:一是主体改革,确权发证;二是配套改革,即经营权、处置权、受益权、投融资、采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林地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配套改革的力度。
以前,农民没有随便卖树的权利,且根据国家的政策,林农在卖掉树木后须将林木第一次销售环节20%的比例以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形式上交给国家,其中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维简费即维护简单再生产费用)。
现在,林农的经营权得到了极大的扩展,自己种植的林木可以砍、砍可卖、卖可得。而且,湖北省根据自身的情况将育林基金降到了6%,维简费降到了4%,这两项费用的减少可使农民每年增收6000万元以上,大大减轻了林农的负担。
林权可抵押贷款“出笼”还存在三大障碍
林权可抵押贷款能够将“死资源”变成“活资本”,但是林权可抵押贷款存在一些障碍。
一是林权可抵押贷款针对的是速生林,生态工艺林不在贷款范围之内。正因如此,虽然恩施、十堰是湖北重要的林业资源大市,但恩施、十堰多为生态工艺林,林权可抵押贷款还没有覆盖到这些地区。
二是林权可抵押贷款多为商业性贷款,银行没有针对林木特点制定特殊的贷款政策。很多贷款程序复杂、利率高、周期短。房地产贷款可以有20~25年的还款周期,林业才2~5年,这完全低估了林业的价值。
三是林木资产的评估体系不完善。本来,林木价值的评估应由林业部门来做,但现在却由财政部门认证。与其他资产相比,林木资产有其特殊性:林木资产是每天都在增值,而其他资产是折旧的。财政部门没有针对林业资产进行评估的专门机构,通常是委托给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些评估机构有的没有资质认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收费又往往很高,增加了林农的成本。
林权可抵押贷款的风险极低
银行对林业的惜贷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林权可抵押贷款的风险极低。一是尽管林业资产的评估体系不是很完善,但是林业贷款额不能超过林木资产的60%。
二是国家对森林资源有严格的管理体制,即使林木所有者也不能随便砍伐林木。而且,砍伐一定数量的林木须经过上级林业部门的批准。大规模的砍伐还必须进行砍伐设计,保证林木生长量不小于林木砍伐量。
三是森林火灾率和病虫害率并非一般人想象的那么高,即使发生也不是毁灭性的。全国每年森林火灾率约为3‰,湖北是1‰~2‰之间,森林病虫害率约为1‰~2‰。即使发生火灾或虫灾,也不会对林木造成毁灭性的损失,而且林木还可再生,有残值。
四是林木资产是不断增值的,且林间可以养殖一些畜禽,种植一些药材、蘑菇等,以短养长,增加收入,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五是森林保险也有助于降低林农的经营风险和银行的金融风险。担保公司虽能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却增加了林木经营者的贷款成本。一旦林木遭到毁灭性损失,林木所有者没有任何恢复生产的能力。而森林保险既可解决林农的经营风险,也可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
森林保险尚未纳入政策性保险之中,依然处于“破壳期”
应当说,森林保险是能促进银行增加贷款并降低林农经营风险的好方法。但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森林保险的覆盖率还很低,依然处于“破壳期”。正如银行没有针对林木特点制定的特殊的贷款政策一样,保险公司也没有针对林木特点设计特殊的保险品种,商业性保险条件苛刻、费用高、手续复杂,林农不愿意参加保险。商业性保险的费率是8‰,而林木的损失率仅为1‰~2‰。再加上其他风险,保费率设置在4‰~5‰较为合理。
为了稳定生猪、水稻供应,国家给农户补贴60%的保费以化解养猪风险和粮食风险。和粮食、生猪产业一样,林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弱势产业,且林业能够保护环境、生态,社会价值高,森林保险应该被纳入到政策性保险之中,但针对林木的政策性保险还未起步。
更为尴尬的是,保险公司不将50亩以下的林地纳入其业务之中。这即是说,林权面积在50亩以下的连商业保险也不愿意做。这是一种嫌贫爱富的行为,保险只覆盖到了林农大户,而更多林农的林木面积多在20~30亩之间,他们几乎享受不到森林保险的好处。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以比例形式而不是林地面积作为免赔标准。
总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多层面的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解决了农民“吃饱”的问题,而林权改革解决的是农民“吃好”的问题,只有在产权改革的同时,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贷款体制、保险体制等配套改革,农民才真正能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林权改革:配套改革比主体改革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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