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习水“嫖宿幼女案”将以“强奸罪”重新起诉


昨日,记者获悉,对于不久前刚刚开庭审理的“习水嫖宿幼女案”检察院方面已经撤诉。当天下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手机均无人接听。

记者后来经过多方查证,确认了这一消息。对于撤诉的原因,法院负责人透露:“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4月23日《广州日报》)

“习水嫖宿幼女案”已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但一直没有公布判决结果,时隔近半个月,却陡生变故,其中的原因耐人寻味。

该案自习水县检察院先入为主地以“嫖宿幼女案”在媒体公布以后,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更多的网民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习水县检察院适用法律不当,有袒护犯罪嫌疑人的嫌疑。虽然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的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但眼睛雪亮的网民立马质疑:“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是15年,而“奸淫幼女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检察院在考虑“加重打击”时为什么总想着最低刑期,而不往最高刑期上去想呢?就目前公布的案件细节来看,这些禽兽的所作所为,应该不可能适用最低刑期。

“习水嫖宿幼女案”在一审没有宣判的情况之下撤案给我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出现这种现象只能有三种可能:一是发现新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因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检察院再次起诉时将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指控,或撤销对所有或个别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二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证据,再次起诉时将加重指控罪行,检察院将继续以“嫖宿幼女罪”或另加罪名起诉犯罪嫌疑人,同时会建议从重、加重处罚或数罪并罚;三是更改起诉的罪名。

从目前“习水嫖宿幼女案”在全国引起的影响来看,第一种可能性似乎不是很大,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可能。而对于这样一个案情并不算太复杂的案件,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也应该不是很大。那么,最有可能的就是第三种情况了。

其实,习水县法院本月8日审理的“习水嫖宿幼女案”一审始终没有定论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能排除习水有关方面有对社会舆论观望的因素。但笔者认为,促使习水县检察院撤诉的更为重要因素或许因为“中央调查组已经进驻习水,而且相关部门要将2007年以后的案件重新审核。”

我们可以打个赌,习水县检察院在再次起诉时将以“奸淫幼女罪”来取代原先的“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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