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大地频发诽谤案
政府县市长或党委书记是否真有名誉权?
改革开放30年后,引发官员腐败高峰期,与之相对应的是,同时也酿就众多的民众上访、举报、群体事件等的抗争不断,掩盖、隐蔽与揭露、公开,必然导致权贵打压民众不断,类似“诽谤”“侮辱”罪名压服民众的“冤假错”案相伴进入高发期。
面对着地方官员频频不断制造“诽谤领导”“诽谤政府”案件,对付封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履行。许多网民感到疑惑,香港成龙影星在海南博鳌与记者谈话,还专门特地提醒“中国人是需要管的”,认为是对了官员思路,为地方频发剥夺公民“四权”事件鼓劲。照其逻辑,封建社会己经延续了好几千年,21世纪突然没有了皇帝,还怪难受啊……
不然,现在正处官员腐败高峰期,地方官员要搞腐败,你们民众偏偏拥有“四权”,他们如何当官发财呢?争着买官卖官升官,要不要收回投资呢?引发50万名大学毕业生,争着考取几百名公务员的新闻,还会是新闻吗?
其实,中国人需要不需要管,不是争议的焦点;而是,运用人治还是法治,来管理国家,才是真正问题的症结所在。焦点是在地方土皇帝那里,仍然喜欢运用封建专制、人治来管理社会;民众因为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经历了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同步的信息多了,要求运用民主和法治来管理社会。
现在是21世纪,若仍让13亿国人通通打道回府到封建帝王式的人治状况,你说,中国老百姓、共和国公民,会兴高采烈地欢迎和三呼万岁地热烈拥护吗?!
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报告和党“十七大” 报告,再次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明确了公民赋权,以强化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成为全国全党共识。
原本言论自由、监督举报与恶意诽谤的界限,是异常分明的;但是地方一些官员,自认为是土皇帝,老虎屁股摸不得,有意将其混淆,借助滥用公权,以诽谤罪名,飞舞封建专制“文字狱”宝刀,向敢于向腐败贪官挑战的言论自由与监督举报的头顶砍去!
《南方都市报》2009年4月22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不享有名誉权。”“现在不少县委、县政府或其党政领导人,因为自己受到诽谤而动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对诽谤人启用公诉程序,实在是妄自尊大,把自己当作党和国家领导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何兵,指出:“人民对于政府,不仅有批评的权利,而且有错误批评的权利!”
2009年3月两会期间《腾讯网》联合《检察日报正义网》和《南方都市报》推出《两会三人行》高端时事节目上,法律专家一语道破:“案子出错,是法官良知出了问题!”
在中国想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权利的落实,实现执政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承诺的落实,必须做到杜绝和避免类似河南王帅和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政府”案的产生,必须做到杜绝和避免类似福建莆田林国奋和四川遂宁邓永固“诽谤领导”案的发生,而最能够有效地防止地方土皇帝滥权乱权,违法乱纪,必须从法律上,废除对官员“侮辱”“诽谤”罪名条款,保证公民对共和国官员的有效监督。
即使,有时公民对政府和官员的批评,不一定都是准确的。因为,公民毕竟不是中纪委和高检,何况司法机关尚可不时出冤假错案,那能要求公民批评就如中纪委和高检一样正确;为避免刑罚这把双刃剑,伤及公民言论自由,伤及公民“四权”落实,即使政府或官员,有时受到一些侮辱或者诽谤,这也是人民政府及公仆应当无怨无侮的付出;再者,政府和官员手上执掌公权力,随时有机会和能力澄清诽谤、挽回因受侮辱所损失的尊严。
言论自由是世界进步的潮流,我国政府1997年10月签署联合国有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国际公约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地方性公约、判例、国际组织文件等方式将其内容具体化。
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
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WPFC,同意欧洲人权法院在1976年汉迪赛德诉英国一案中的裁决:“言论包括‘信息’和‘思想’不应当认为是对国家或某类群体的侵犯。多元、宽容和博大胸怀的社会需要这样的言论自由,否则,就不可能有民主的社会。”
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于2007年4月发表了一份长达306页的报告,调查了70个国家在2006年实施、修改或废除相关法律的状况。报告说,这类法律“与民主和言论自由的原则水火不相容”。因为如果新闻记者因担心被逮捕或遭受其他惩罚而不敢充份监督本国公职人员的行动和政策,这些国家的公众就得不到需要的新闻和信息,无法对本国政府做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实施这类法律最为严厉的国家有伊朗、土耳其、白俄罗斯、津巴布韦和摩洛哥。“经常使用非常严厉的诽谤罪法”。
这类法律起源于罗马帝国,目的在于“保护皇帝不受公众批评”。如今,这样的法律就像“悬挂在所有新闻媒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新闻记者不得不”冒着被监禁和刊物被查封的危险履行向公众发布信息的职责”。
为确保言论自由,现在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绝对废止侮辱和刑事诽谤法,或者虽不能废除罪名,但至少消除对的监禁处罚。改革完成国家有:阿根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智利,哥斯达黎加,加纳,肯尼亚,巴拿马,巴拉圭, 斯洛伐克,南非和斯里兰卡。2007年初,罗马尼亚实现了诽谤非罪化。
附一:
欲治罪王帅,须修改宪法
来源:《何兵 立马军都》新浪博客
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6bea1a0100cp99.html
附二:
县委书记有什么名誉权?
来源:《何兵 立马军都》搜狐博客
网址:http://hebing1.blog.sohu.com/60720138.html
何兵 ,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1964年生于安徽巢湖,曾在安徽省巢湖师专物理系就读,毕业后在安徽省肥东县马集中学任教,调肥东县团委任职;1990年9月考进北京大学法律系专攻民事诉讼法,获硕士学位;1993年在深圳福田实业总公司、沙河高尔夫球会、平安保险总公司任职;1994年在山东烟台大学法律任教,兼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考取北京大学法学院专攻行政法,获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学位;2001年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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