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者使用警备辣椒水有待商榷
日前,杭州下沙交警大队几名警官在设点检查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时,碰到一辆违法骑车带人的自行车,要罚款20元。在争执中交警向对方脸上喷辣椒水,事后警方声明是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使用辣椒水的。(见4月15日《浙江在线》)
这对违规骑自行车的男女刚从外地到杭州,还没找到工作。当时他们身边只有6块钱硬币。因此他们讨价还价说罚5块,交警不同意,要扣车,他们抓住自行车不肯放手,于是交警就向他们喷辣椒水。关于警用装备辣椒水的合法使用条件是: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才能使用。笔者认为辣椒水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有待商榷。
民警配备警用辣椒水无可厚非,因为,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难免不碰到暴力抗法暴徒和不法武装分子,为了执法的需要,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使用警用装备辣椒水,即保障了执法人员自身安全,又达到惩治不法分子的抗法需要,这是天经地义的合理合法行为。但是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特别像上述违规行为,即使违规者不肯没收自行车,态度生硬,交警也不应该随便使用警用装备辣椒水,即使是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使用警用装备辣椒水也是不妥的,因为这样做不但有悖社会和谐宗旨,更有违以人为本的人性比价。违规不是违法,对违法犯罪者尚且只能人性化教育改造,何况对违规者。
再则,毕竟这些违规行为,仅仅只是违规而已,并没有什么过激的行动相抗,对交警的执法虽然说有阻碍,但无生命之忧,不该使用如此没人性的“武器”。更何况当事人身上仅6个硬币,而且他们已同意罚款5元,这已表示他们承认了错误,作为执法人员相煎何太急,何必对弱者使用“暴力”制服手段呢。其实警用装备辣椒水的使用,应该人性化,限度化。其一,警用装备辣椒水应该只有在执法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能使用;其二,只有在不法分子严重抗法,野蛮抗拒,无可制止的情况下,适而可止的使用。超出范围使用,不但有损执法部门的形象,更破坏了人民群众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搞不好还激化公众与司法人员的矛盾。
公众应当理解交警,支持交警的工作,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交警对违规者使用辣椒水怎么说都是不对的。虽然违规骑车者有错在先,但错不至遭喷辣椒水,难不成违规者再严重一点的对抗,该坐“老虎凳”?显然是不行的。因而,笔者以为,警用装备辣椒水当慎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对违规者使用警备辣椒水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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