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4月3日发审会的否决结果,标志着立立电子上市的梦想最终只能是梦想而已,这也是中国股市首例过会发行之后被撤销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的案例。此前的2002年,通海高科也曾在发行后暂停上市,但通过换股换成吉电股份实现了“曲线”上市。而立立电子不仅要退还投资者的本金,而且还要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
若非去年媒体的曝光,或许立立电子早已是A股市场众多上市公司中的一员了。但在最后的关键时刻,其上市被叫停。一年之后的再次重审,立立电子被挡在了市场的大门之外。退一步讲,如果不是立立电子本身所存在着的诸多问题;如果不是立立电子与浙江海纳在2002年进行的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决策过程存在瑕疵,而这一瑕疵可能导致重大权属的不确定性,并且由于未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不是立立电子的上市遭遇到质疑,今天的情形或许是另外一种景象了。
毫无疑问,中国证监会及时叫停立立电子上市的纠错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至少能够避免存在“瑕疵”的立立电子混迹于证券市场。而对于立立电子的被否决,市场上也是喝彩声一片。但是,请慢为立立电子的被否决喝彩。
事实上,立立电子去年3月5日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会议的审核,及至后来的丑闻曝光,凸显出现行发审制度的缺陷。如果不是发审委把关不严,如果不是发审制度存在弊端,又怎么会出现立立电子式的闹剧?以行政审核的模式代替市场化的行为,尽管是A股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面,但其本身的局限性,显然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立立电子被否决的背后,其实也是对现行发审制度的一次间接“否决”。
除了发审委的把关不严之外,作为中介机构的保荐人中信建投同样难辞其咎。显然,在立立电子的信息披露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说是信息披露不详细,本质上是一种虚假陈述的行为。在此事件中,保荐人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即便是证监会认为从调查情况来看,没有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不尽职情形和违法行为。但事实胜于雄辩,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认定并不能让市场释怀。
另外,证监会作出立立电子退还投资者本金与利息的决定,对于中签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也难说公平。“资金为王”的申购制度,预示着中小投资者中签如同“中彩”一般艰难。既然早就有了通海高科的先例,监管层不妨再次“复制”。退还本息,网上中签的中小投资者与网下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其损失的不仅仅只是时间成本。
其实,证监会发审委的否决,本身就意味着立立电子不符合上市标准。而立立电子的被否决,则更像一面“镜子”,虽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证券市场的整体利益,但也折射出A股市场发审制度的不成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完善现行发审制度,早日实现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过渡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