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五:呼吁取消“中华”等香烟商标


大家都知道,“烟”本身不是什么好东西,“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无论是带有喜庆色彩的“双喜”烟,还是富有霸气的“中华”烟,无不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一种物品。

去年11月份,世界卫生组织(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在南非德班举行,中国因为“宁要漂亮的烟盒,不要公民的健康”而获得由与会非政府组织代表评选的“烟灰缸奖”。

这一尴尬也直接促使中国政府代表团放弃原本的反对立场,转而支持框架公约第5.3条(防止烟草业影响政府的公共卫生决策)实施准则。这一转变,也就意味着中国产的香烟包装将要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变脸。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专辟第11条规定: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印上警示语,宜占据50%以上面积,但不应少于30%,最好有警示图片。此外,还应注明其他烟草有害的信息。

以“中华烟”为例,作为热销海外的“中华牌”香烟,当然要遵循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因而出口某些国家的“中华牌”香烟,就必须印有一个十分丑陋的图片,那副严重溃烂、酱紫、变形的脸,看后令人十分恶心。

我不知道中国人在境外看到这样丑陋的图片下方印有“中华”二字是何种感想?恐怕无法不将丑陋的画面和“中华”联系在一起,而且厂家确实是把他们联系在了一起。

因此,在境外销售带有丑陋画面的“中华牌”香烟,直接损害了中华民族的形象,侮辱了中华民族的感情。

就国内而言,《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可近几年,烟草广告却变着法子不断地刺激着我们的神经。一些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在文化传播幌子下羞羞答答地演绎着“鹤舞白沙,我心飞翔”、“一品黄山,天高云淡”,一些公开场所大型“爱我中华”、“双喜临门”的广告画,都令《广告法》蒙羞。

本来,人们高呼“爱我中华”是为了激发爱国热情,可在香烟广告中却变成了爱“中华”烟,变成了爱这么个对身体有害的准毒品。厂家如此偷梁换柱,其实也是对全体华人爱国情感的亵渎。

即使“中华”烟不做这样的广告,其商标引用“中华”二字也是极为不妥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中华”作为国家名称习惯上的别称,实际上就是“相同”文字了。因此,“中华”理所当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有鉴于此,建议有关部门迅速作出决定,禁止使用“中华牌”香烟的商标使用权。再举一反三,禁止使用一切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进而限制香烟引用地名、保护类动植物等需要树立形象的对象作为商标。 

 

注:《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让“塌陷”的中部“崛起”》及《国税、地税应尽早合并》已被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看中。欢迎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和我联系,使用该文!
 
其他话题,我也将按照提案、议案,“双休日”结束前写成两会e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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