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四:以收益养物业,彻底解物管之痛


前不久,某先后两次被评为安徽省优秀住宅小区,并被建设部评为安徽省仅此一家的“2004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拟将物业费收取标准由2002年初定时的每平方米0.5元提高到每平方米0.58元,却费了很大的周折。在业主委员会讨论此时时就有着较多的反对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在全体业主大会上,更是无法达成最后共识。业主委员会不得不弄出个投票箱来,让业主投票,虽然最后以多数业主赞成通过该方案,但也有个别不同意调整的业主声言将抵制缴费,给本来较为和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为今后的收费埋下了阴影。

不愿意多付费却希望享受更高品质的服务,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但这样的关系必须建立在一个恰当的尺度上,否则就不可能维持长久。同理,以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来实施物业管理,同样是不可持续发展的。

再说,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往往很难及时得到修改,很难适应变化较快的市场需求。

而以物业经营收益来解决物业服务费用开支,则可彻底解物业费收费之痛,其基本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两大措施:

第一,以物权养物业。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规划部门在实施小区规划时,应首先强制性地按照小区的容量规划出一些可供出租或经营用的商业用房以及车库、车位、俱乐部等生活、休闲设施,其总量必须有强制性的规定。而这些商业用房以及车库、车位、俱乐部等生活、休闲设施,应禁止开发商出售,开发商必须无偿地将这些商业用房以及车库、车位、俱乐部等生活、休闲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使其成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以这些物权的经营、出租收入,能足以保证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

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采取竞价、拍卖使用权等方式进行招租,并明确业主有优先取得权,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监督。

有人担心这样做会损害开发商的既得利益,令开发商的利润缩减。可笔者认为,这样做会在较大程度上提升楼盘的综合品质,减少了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后顾之忧,使综合管理成本降低,最终令商品房的价格得到提升,开发商物权移交新增部分所产生的损失在房价提升中将得到弥补。

第二,以经营养物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就开发商移交的物权直接从事较为简单的市场化运营,如对小区内的文化体育类设施开展有偿服务,增加针对居民家庭的家政服务、电器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维修,对业主生活中常见的难点进行有偿服务,如居民电脑日常维护这一目前被认为水分较多、技术含量不是很高的业务,由物业服务公司去承担,其诚信度就较外面的专业维修公司要高得多,不但可以减轻业主的精神负担,也可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通过对物权的出租和使用权的出让,再辅以适当的经营,即可达到确保物业日常管理所需要的费用。业主不再需要为物业管理付费,更不需要因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因素而商讨物业费收费标准是否提高,从根本上避免收费和管理之间极容易引发的诸多矛盾,对于构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这是一项可以取得多赢的措施。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对已有物权管理得当,除去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费用以外,每年还将会获得一定量的利润,业主不但不需要再为缴纳物业费而操心,还有可能按照当初的购房款所占比例享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分红。 

 

注:《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让“塌陷”的中部“崛起”》及《国税、地税应尽早合并》已被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看中。欢迎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和我联系,使用该文!
 
其他话题,我也将按照提案、议案,“双休日”结束前写成两会e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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