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构造:法律初芽


    韦伯在他的整个社会学论述里探讨了政治,经济,宗教,法律,自然而然的还有历史

    在他的法律社会学里,他从不同的侧面来描摹有历史纪录始自一战前的法律概况;因此我把我接受到的作一总结,理清一下头绪

    同时这样的解读不能不是一次再加工;因此也是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莱特的翻版

    卡尔马克思还有恩格斯曾经用生产方式的方法描绘了人类社会的演进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氏族是人类群体的较早形态;如果不是最早的话;氏族不止一个,于是很多个氏族或战或和,形成部落;部落也不只一个,后又形成部落联盟,也是早期的非严整意义上的国家

    氏族有氏族的规则;在初民社会,人类的经验积累有限,不足以应付强大的自然,也不足以解释各种奇特的自然现象;或者是恐惧,或者是敬畏,或者是祈求,各种现实的,精神的追求导致了宗教,同时还有禁忌.

    氏族内有长老,也许还有祭祀与巫师.长老也许同时就是巫师中的一位.这样人类社会的事务大致分成两部分,宗教的俗世的;尽管不可能完全分离;不然诸如占卜就是无法解释的;

    宗教在当时拥有绝对的权威;以至于俗世的事情要是没有按照宗教的启示来做,是完全不可能成功,也完美不具备合法性的.同时长老作为俗世的权力拥有者,自然具有依据他的年岁所获得经验来指示氏族部落成员/

    当时的法律在在这种意义上来说的:氏族部落之中由于被看作是内部事务,因而遵循自己内部的长老统治即可;而氏族与氏族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要是不通过复仇的话,那么就通过契约,赎罪契约来解决相应的纠纷.这种外部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法律最初的萌芽.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氏族是人们活动的最主要组成方式;人们之间彼此熟悉,都是伙伴;长老要维护氏族的团结与发展;单单依据宗教启示还有自己的经验进行具体的指示;规则就是来源于这两者,并且也一定是经过了时间的积累;

    可是在氏族之间,在部落之间;当时并没有一个实体组织或者什么常设机构来调控它们之间的行为与分争;我们可以想象,赎罪契约订定的时候,必然还要有遵循契约所定之办法解决纠纷的这一保证,不然契约的订定就是毫无用处的;可是同样的,当时却真的没有相应的强制机关来保证这样的结果可以真正落实;有的只是自立救济.

    所以在初民社会,在部落内部的规则是没有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成文化,抽象化的形态的;而在部落之外由于人们的需求并不强烈,或者说还没有到强烈的程度;甚至无从发展到内部规则那样的程度

    然而它毕竟有所发展;人类学中有关于部落间交换的考察.一个部落带着自己的物品,在另一部落依据习惯所确定的地点放下自己的物品隐藏起来;等到另一部落的人带着自己的物品前来挑选自己需要的物品后,放下他们用以交换的物品离去;这是隐藏的部落的人们就出来,带着完成交换后的物品也离去.

    实体法方面的发展就是在很有限的需求下有所发展;而程序法则依赖于早先提到的部落间愿意非暴力解决问题的努力.

    同时我们也该问;为什么是这样的图景?

     也许我们不应该忘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既是最表面的,同时也是最根本的;也许根本不需要答案;就像煤是黑的;你能告诉我碳原子如何排列,温度如何构成了此种境况;可是我仍然不决的这是多么好的解释

    不过也许在此是可以说点什么的;

    前面已经提到,人们生活的能力与方式有限;局限在狭小的地域,依赖同伴们十分密切的合作才有可能;因此氏族部落之间的各种联系就不会太密切;因为这样不经济,也不现实;同样的用以解决部落冲突的法律也就没有办法得到更多发展

    并且如果用来解释一下中世纪的中央集权强化也会我们会更好理解

    如果历史的积淀更加深厚一点,我们可以谈谈西欧,不过可惜还是不行的;就只泛泛地讲

    中央集权的过程是权力从地方收归中央的过程;地方的权力为什么早先时候会强大呢?这跟人们的最初的结合状态必定有关;小范围的长久的生活在一起;各种联系较之更大范围要密切的多;小范围的统治也就要有效的多;

    西汉初建即采分封制;因为这样一个大国度,还没有这种氛围与力量;相反早先征战联盟本来也就是有些松散的集合;现在仗也打完了,忽然要早先的权贵把自己的权力拱手相让,无疑对于统治是很不利的;这也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的另一层意义;国法不管家规所管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