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 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保险公司的理赔、资金运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改动;
- 新保险法的推出,将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更好的保障被保人的权益;
- 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明确保险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旧保险法:
- 银行存款;
-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新保险法:
- 银行存款;
-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 投资不动产;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通过新、旧保险法的对比,保险行业资金投资渠道增加: 扩大有价证券范围 、允许投资不动产
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能力更强
- 有价证券——涵盖范围更广,不仅包括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还有保险资金青睐的企业债和公司债。相对于政府债和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收益将更高;
- 投资不动产——包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的投资特点。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太平资产等4家保险资产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
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能力增强,被保险人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新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拓宽,将使保险公司庞大的资金得到更高效的运用。
- 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 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保障。
为消费者的权益再上一把“锁”“买保险,更放心!”
新保险法中增加的不可抗辩原则,将进一步完善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 督促保险人行使权利,从而有利于稳定保险合同关系,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 不可抗辩原则,将更加有效的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权益。
不可抗辩原则:指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新法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险理赔更快捷、权益保护更完善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界定,将使保险公司的理赔更快捷:
- 明确和规范理赔程序——有利于加快理赔速度,避免因理赔资料的递交问题,造成可能的理赔延误;
- 明确和规范理赔时限——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更好的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理赔规范内容: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
- 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从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保险业将全面贯彻新保险法的各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