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
是否应该建立最低赔偿制度?是否应该专业化?
朱正国
又是“3.15”,又该谈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了。感觉最大的问题是打击“假冒伪劣危(有危险的商品)”的成本问题。也就是说,维权成本太高,所以维护不了。问题就这么简单!于是提了两点建议,写了一个小文章。却发表不了。我私自猜测:可能是方方面面都不愿真打假。其实这个是可以理解的,每个地方都在为地方税收增长而竞争,如果自己这个地方管得严了,商贸不活跃了,受损的是本地。(虽说大家都管严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但存在所谓“囚徒悖论”或集体行动困境)自然只好睁只眼闭只眼不真打了。实际情况是,消费者协会政府化,经费运作困难,是没有力量、也缺乏动力打假,而消费者本人则是既缺乏专门知识也没有精力打假。当然这个假就打不下去了。后来自己也买了“假冒伪劣危”,并尝试了打假的艰难,对这个问题可以说认真更深刻了。为了降低维权成本,我当时提的建议很简单:一是建立最低赔偿制度,二是维权机构企业化,三是考虑维权成本的支付。
目前,有关的消费索赔规定中一般是给予所购买商品等值的赔偿,也有商家自定的 “假一罚十”之类的承诺,但都没有下限基数的规定,这不科学。即使按“假一罚十”,1元只是索赔10元,而如果是1分仅能索赔1角。如果没有最低赔付制度,就很难护普遍存在的对消费者的小额侵权现象,也就不可能提高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如交电话费等时,你可能就遇到过不找零的,也许你还以为是四舍五入所致,后来才发现大于五也不入,是人家的“大方“。碰到这种情况,如果你想索要,人家可能还会理直气壮:“没有零钱。不就二毛钱吗?看你大惊小怪的!”这时,你再看看周围人的眼神,似乎没理的还是自己。你要是真的再与人论理一番,又确实花不起这个时间,也就只好“一气走之”了。现在到超市购物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人家这一大方,对一个人来说,确实很小,但对小额侵权者来说,却是日积月累,巨额增长!所以,对于小额的索赔,不能仅以多少倍来论罚,而应确定一个最低限的索赔额,例如200元或500元。按10倍计算不足这一最低额的则按最低额索赔。这样可以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危”的力度,也使小额索赔有利可图至少是不亏太多,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所谓维权专业化,实际上是要企业化。因为消费者协会也是专业化的,他们有专业知识,但缺乏人力财力没有保障,且其工作绩效与利益不挂钩,“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一个样,导致维权激励不足。因此,要发展索赔专门代理机构,要有利益的激励。另一个原因是,不少消费者本人太忙,或是在外地购物,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索赔,更重要的是普遍不太清楚如何去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索赔的代理机构就很有必要了。这些专门的中介机构掌握专门的相关知识,对索赔的程序和要害也很清楚。由他们来代理能提高索赔的效率或降低索赔的“交易费用”。当然,他们提成少量的佣金,由于前面提出了“最低限额的赔偿法则”,所以这些佣金收入对于他们来说仍然是“有利可图”的。国家还可以对这些中介机构施以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然,这些中介机构可由消费者协会来管理,要防止滥用维权。
最后,我们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当消费者为小额索赔而与商家论理时,商家常常找出各种借口,胡搅蛮缠。如推托责任,让消费者去找生产厂家;或者答应代为找厂家,却永远也办不成,等等。在这里,有的商家也可能表现得很热情,态度也很好,你也只好耐着性子一次又一次地跑,最后当你实在没劲再跑也不想再跑的时候,自然就达到了商家的目的。如果在确定索赔额的时候也将这期间的“过多的交易费用”考虑进去,即将“索赔成本”纳入索赔额。那么商家也就不敢过分马虎了,索赔过程就会变得容易得多了,自然也降低了“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