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福建省罗源县委作出决定,对3月3日乘坐一辆县政府公用车撞到两名群众后“现场不作为”的3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予以停职。(2009年3月9日人民网转自《新京报》)
日前,《福建罗源政府公车撞死人,众干部见死不救》的新闻一经披露,立即引起网络热议,广大社会公众表现出严重质疑和强烈不满。经过调查取证,当时“现场不作为”的3名干部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既给了死伤者家属一个交待,也给了关心关注此起事件的社会公众一个交待。
领导是干什么,是为人民服务的;干部是什么人,是做给群众看、带领群众干的模范、先进、标兵。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遇到各种急重危难的时候,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第一个站出来。这是由党的性质、根本宗旨和领导的岗位职责所决定的。领导干部开车撞了人,不管责任在谁,都不应该袖手旁观、“见死不救”、“现场不作为”。对于这样的领导,不停职,怎能平民怨;对于这样的干部,不处理,怎能息民愤。
我们常常讲,做人要有良心、良知、公德和道德,党员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更应该有良心、有良知、讲公德、讲道德。但是,不知是这个世界太无奈,还是这个社会太残酷,屡屡会有一些领导干部,在关键时候、关键问题、关键利益上,不讲良心、良知、公德和道德。有些干部,当群众遇到困难、危险的时候,不是主动地上前帮一把、扶一下,而是能躲则躲,能让则让,绕道而走,自私自利,明哲保身。相反,当发现有利可图、有机可乘的时候,不是自觉地回避、抵制,而是削尖脑袋往里钻、不择手段往家拿。这种“见死不救”但却“见利忘义”的领导干部,已经失去了红色本质,蜕变为了社会垃圾甚至蛀虫。
当然,我们在为有些领导干部“见死不救”而痛心的同时,也为有的领导干部路遇车祸将自己“坐骑”变身救护车的善举而欢呼。江苏连云港市委市政府部分领导在去东海调研返回的途中,路遇一起车祸。乘坐1号车、2号车的市领导立刻下车查看伤者伤情,并指示1号车将两位伤者迅速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2007年5月30日人民图片网)领导“坐骑”变身救护车,虽然是小事一桩,但是它却有着特殊的社会意义,一是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社会良知的体现,二是勇于担责、甘于奉献的干部风范的发挥,三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时代精神的见证。
一滴水可以折射整个太阳的光辉,一件小事可以透视一位干部的品质。社会需要热心肠,时代呼唤真英雄。俗话说,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领导干部,作为用特殊材料做成、有着特殊身份的公众人物,更应该在各方面为群众做出表率和示范。坊间有云,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假丑恶终究会遭到报应、受到揭批,而真善美也终究会得到颂扬、赢得支持。
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而且,帮助别人也是帮助自己。试想,如果当时在场的那几位干部不是“见死不救”而是“见义勇为”,那么自己头上的乌纱帽怎么会在群众的“声讨”下而被组织上摘除呢?千不该,万不该,不该对百姓的生死安危不当回事。
生命尊严高于一切。在抗冻救灾和抗震救灾中,第一信号和最高指示就是,“救人、救人,不惜一切代价救人”。见死不救,在我国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如果该人是陷于危险者的监护人,或者危险的状况是由于该人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那见死不救就已经违法了,甚至构成犯罪。
也许有人会说,“见死不救”只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一个人见死是救还是不救,是其个人的选择,是道德领域的自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尤其是没有《刑法》的普适性。但是,从救助责任的角度来说,救助和爱护弱者,对个人来说也许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对政府来说,却是一种法定职责。特别是在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任的原则下,干部“见死不救”更应该受到惩罚。由此看来,领导干部因为“见死不救”而丢官,实在是咎由自取、民心所指。对“见死不救”的官员进行严肃问责,也是对群众生命财产的最大保护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好维护。
“做干部就要以德为先!”“最起码的道德都做不到还当什么干部!” 罗源县委一领导看过东南快报关于“县政府公车撞人 车上干部被指见死不救”的报道后说了这番话。是的,一个连起码的道德都没有的干部,还要他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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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的干部要他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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