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的作用是什么?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由企业中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性质决定的。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允许把劳资关系视为利益冲突的对立关系,党和国家都一再强调企业家和工人都是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我们的工会理论也反复强调资本与劳动之间是一种“和谐的合作关系”。
何为合作?简单地说,合作就是共同投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劳资合作实际上就是资方投资资本,工人投资劳力,并就合作产生的利润进行协商分配。因此,劳资合作的本质,是共享利润,工会的主要作用就是代表工人就企业在一定经营周期中产生的利润的分配问题与资方进行协商、谈判;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工会还有权代表工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换言之,在劳资合作的劳动关系中,工人的收入与资本的收益一样,都是与企业的经营利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根据企业获利的变化而变化的。从理论上说,劳资合作关系下,并不存在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限问题;工会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只是通过谈判、协商来维护工人劳力投资的合理收益权。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劳资关系不是合作,而是雇佣关系呢?如果工人不是以劳力投资方式分享企业利润,而是以出卖劳力获取作为“劳动力价格”形式的工资,那么,工人就无权分享企业利润,当然也不可能与资方有任何“合作”。在雇佣关系中,工人以劳动力价格形式获取了工资,就等于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给了企业主,企业主当然不可能与他买回来的一台“机器”分享利润。换言之,一旦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售了他的劳动力,那么如何使用这种劳动力以及这种使用方式产生的利润都与工人没有任何关系了。然而,在这种非合作的雇佣关系中,至少还有一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的:即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雇佣劳动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工人的劳动条件至少是以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为前提的;工人的工作时间是一周工作5天、一天工作8小时。也就是说,即便在雇佣关系中工人出卖劳动力所获取的工资(价格)也只是在法定的工作条件下的劳动力使用价格。如果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如果企业要求工人超时工作,甚至一天工作12-18小时、一周工作6 -7天,这就是再明显不过的剥削了,当然也就使劳资关系陷入了对立状态。同时,虽然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工资水平,但是劳动力市场价格却不能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因为实际上劳动力并不是真正的商品。所以,无论是李嘉图还是马克思都早已经指出,“劳动力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而这个因素是不可能只从市场价格上得到反映,而必须通过工人的集体斗争才能反映出来。因此,在雇佣劳动关系中,工会不仅要依法维护工人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限等合法权益,而且还必须领导工人为争取“合乎历史和道德要求的工资水平”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