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搞笑:受金融危机冲击,“情妇”也“ PK”
2008年12月初,212省道山东青岛崂山龙王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酿成了一死五伤的惨剧。这起原本看似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最终却因死者于某留下的一封“遗书”,让一段错综复杂的隐情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
青岛某公司老板范某在资产缩水后,为节省开支,效仿超女模式,让5名情妇通过三轮“竞赛”争夺一个包养名额。因惨被“淘汰”,情妇于某假装约所有人一起游玩,开车冲下悬崖,于某当场死亡,其他人都不同程度地受伤。近日,本案以范某协议赔偿于某家人58万元告一段落。( 2月16日《半岛网》)
自“超女”后,PK成为流行词。但是情妇之间PK竞争上岗,可谓闻所未闻。
事件之荒诞离奇,在各大网站和论坛上引起轩然大波,几天来,白热化程度未曾稍减。在网易新闻频道,短短两天内,评论就高达4000多条。网友惊呼:“请转告冯小刚导演,这个题材太棒了,把它拍成2010年贺岁大片”“谁把我的剧本偷了发了?好莱坞大片的底稿啊。”新浪网友“千里草”说,这件事如同前几年某官员搞的“群芳宴”,都是“抽干了道德的血液”。
企业主范某作为有妇之夫让五名情妇“共存共荣”,当第一个情妇于某得知他还有其他情人后,范某便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和她们都挑明了,并表示谁不愿意接受现实可以随时分手。
五情妇竟然死不愿离,这范某并不像韦小宝那样有女人缘,他无非是凭着几个臭钱在作怪。手中有点臭钱后,就在外面寻花问柳,包养多名情人,上演了一出出荒唐大戏。
凭借几个臭钱能搞定众多美人,手中有权也能令众多情妇和谐相处。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先后和22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有意思的是,林书记还在酒店里举办“群芳宴”,让22位身着华服、美丽妖娆的女人在包房里彼此见面。席间林龙飞还宣布,今后每隔一年就举行一次群芳宴,还要设置“年度佳丽奖”。
这些女子心甘情愿地担当林龙飞的情妇,无非是看中了林书记手中的权力,而这个权力可以给她们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享受。
再说范某,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凄惨结局,确也“活该”,但发人深省:与妻子离婚,公司因经营不善关了门,四个情妇也因不堪压力与其分手,赔偿于某家人58万元。
更为“发人深省”的是:五个情妇的“好逸恶劳”、“居安”不“思危”,她们虽然都知道对方的存在,但都选择了隐忍。都舍不得范某给她们的每人每月5000多元包养费及分别给他们找房子。
这些女子从开始对范某和其他情妇鬼混还醋海翻波,到欣然接受六女同侍一夫的既成事实,再到后来通过PK争夺“情妇留任权”,除了反映企业主范某“有点臭钱就无耻”外,也反映出当今社会一些女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泛滥的现实。
于某因为仅有高中学历从山西来青岛打工而沦落为范某的情人,社会或许还会对她报以一定程度的同情;而另四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都能力出众的女子,为何竟为了区区那每月5000多元的包养费,而情愿成为范某的尤物?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首由匈牙利诗人裴多菲作的小诗,之所以百多年来在全世界广为传诵。只因它为纯美的爱情讴歌。我们能说,于某的死,为纯美的爱情乎?为争取民族自由乎?显然都不是。
于某的死与其说是在“情妇PK”游戏中的一个牺牲品,不如说是其“自甘堕落”、“自我否定”,为“孽情”太傻太天真!我们可以想象:“PK”赛场,接受名模和超女才艺大比拼形式的筛选,一男五女的心态是多么的“平和”。我们实在不知道是老板魅力太大,还是五个女人真的那么弱智?!
正如于某在遗书中写到:“我以为可以一直这样生活,不想要求他什么,只是这样也不错……”。而大量事实提醒人们,“体贴”往往是一个好色男人给爱慕虚荣的女人挖下的陷阱,“大方”不过是自私男人为了拴住一个年轻女人变幻莫测的心,而装出的“假样”而已。
更让人感叹和不解的是,于某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也就罢了,还差一点让其他几个于此事毫不相干的同为“可怜人”的女人为其殉葬,为自己那充满着铜臭味的爱情和婚姻埋单。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的女人一旦犯起傻来,岂只是可怕,简直是可恶!
于某被裁不甘心报复却殒命,我们真的应该抱以同情,更不该说三道四,何况还是个年纪轻轻的被骗弱女子。但理性告诉我们,同情是很容易做到的,挤几滴眼泪就行。但同情之后呢?会不会有人继续步于某的后尘?进一步,这样的悲剧已经不止一次了,为什么一再重演?我以为这更值得全社会尤其是年轻女子警惕和反思。
还有,作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中国是“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可由于贫富悬殊、城乡差异、地域差异,尽管我们的眼里“揉不进沙子”,可是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许多“游戏人生”、“玩弄感情”的主儿。
一方面是有钱、有权就可以随便包养情妇,另一方面是只要你有钱、有权就心甘情愿被包养。这些“包养”行为很多和过去的“妻妾成群”没有二样,有的更属于固定的卖淫嫖娼行为。可这些行为却很少听说有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未涉及到“重婚”及“卖淫嫖娼”等法律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