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九(原创)


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九

陈绪国

九、为什么要规范国有企业物权行为?同是“简政放权”,为什么会产生两种不同的企业类型?为什么说以外源型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是非常危险的?

规范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投资、生产、消费、流通、交换、担保、积累和分配,同时理顺国有企业集团与下属国有企业的关系,分清两种不同形式的集团公司,还原其物权的本来面目,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类企业),上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陆续地由行业性的工业局先是改制为行业总公司,后来,又改制为行业性的集团公司。这是早期的企业集团公司。

第二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类企业),是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是优势国有企业利用自己的资金、技术、人才、品牌等优势,兼并弱势国有企业,实现其优化组合和滚动发展。

A类企业基本上是些一开始就不履行投资职责,仅仅依靠向下属企业“抽水”而发展壮大起来的集团公司。当时,政府部门精兵简政是必要的。但是,将一些工业局改组为总公司,后来又改名为企业集团公司,只是换了副招牌而已。有的后来向下属的企业,主要是向中外合资企业投了资金,其资金有些就是从下属企业“抽水”而来,再向企业投资回去的。这就是前面所讲的非垄断、微利、困难企业的集团公司。依照物权法规则,这类公司,不应当保留上下级关系,当撤销就撤销,当合并就合并。

说个不好听的话,A类企业还不如十九世纪早期资本主义的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它们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形式。

卡特尔,是指同类商品的资本主义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成立的一种垄断联合。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如果违背共同协议的规定,则要受到罚款,撤销享受专利等处罚。卡特尔垄断联合,依靠的是实力,实力不好的,很快被淘汰出局。卡特尔协定很少超过510年的。

辛迪加,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商业上已失去独立性。它们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业务都由辛迪加的总办事处统一办理,然后按照协议的份额进行分配。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西欧各国特别是德国比较流行。如1893年在德国成立的莱茵威斯特伐里亚煤业辛迪加,集中了该区86.7%的资源,而在1910年,则达到95.4%

托拉斯,指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取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参加者在法律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拖拉斯组成的董事会掌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拖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

不管是卡特尔、辛迪加、拖拉斯,也不管采取什么垄断形式,首先的一条,就是按照出资的份额确定权利的大小。而中国有A类企业,没有出资,就能够凌架于出资企业的头上,有的甚至于越是“上层”,越是出资少,越是权利大。当然,资本主义垄断企业,有其腐败、血腥的一面。而A类企业根本不按照经济规则进行经济联合,是一种“虚位”的企业总成机构,就象一部机器,由散布全国各地的零件拼凑而的怪物。

第二类是一开始就履行投资职责,在同行中有领先作用,这类集团公司应当大力鼓励其发展壮大。其组织关系,不是沿袭过去行政管理那一老套做法,谁投资多谁为大谁为脑。物权法要充分保障这一类企业集团公司的权力和利益。

国资委和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资产登记、跟踪登记、审计、审核手段,严密监控第一类集团公司,对于来历不明的账户和款项进行清理,有的需要责令其连利息一起归还下属企业。有的集团公司刚开始时,全部家当是一栋办公楼,怎么后来盖起了几栋楼?而且一栋楼价值少则几百万、多则值几千万呢?这些企业老总,不是公务员,却是比公务员强许多倍;以前在局里是老老实实地上班,既不争权,又不夺利,工资级别与普通职工相差几十元而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这些无所作为的老总的工资就猛增至几十万、几百万,甚至还有几千万元的。这种分配上的腐败现象不能再持续下去了。要用物权法来规范他们的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

去年,一个省级高官公开高喊国有企业老总的工资可以达到70万,可以奖励给他股份;另一个市级高官喊国有企业老总的工资可以达到50万等等。这表面上比前几年的几百万元以上年薪标准是收敛了些,但还是有市民质疑:这么高的工资,依据何在?国企老总的工资,到底是国家劳动保险部门说了算,还是地方长官说了算?会不会有“暗勾勾”?要不要民主监督?要不要市民开论证会来确定?要不要各级人大常委会来管一管?尤其是,要不要立法来制约他们

对于国企老总,只许以高薪,不规定其责任和义务是不行的。以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为例,他的年薪高达2350万元。可是,他们在新加坡炒期油,令国有公司亏损5.5亿美元!他和管理层其他成员们到底承担了什么责任?如果中航油实行股份制,陈久霖和管理层人员每人的年收入应当是多少亿美元?

在物权法中笔者建议,可以让老总们参加风险抵押承包,经营不好的倒扣工资;不能许以股份。可以许以期权工资,但是有限度的期权。有的政府官员,动辄给予老总以股份,是不是太西化了呢?

城镇国有企业不能与农村集体相比,农村人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大家都来以其收入作股容易办。而城镇国有企业单独给管理层以股份,大有官商合流之嫌。说这种话的人,要么不懂中国主流经济学,要么是想从中得什么好处。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真的要慎重又慎重,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要十分谨慎。国有大型企业的融资和股份化改制,应当通过上市公司来解决。这是一种正规则。而私自许给外商、私人、官员以国有股份或者私自拿国有股份,是一种潜规则,常常与法律相抵触,必须予以严格禁止。

潜规则破坏正规则和法律秩序,破坏物权游戏规则,破坏经济秩序,令某些单位或个人暴富,令某些单位或个人暴穷。物权法就要调整不合理的资源分配、财物分配、财产分配和财富分配机制。

据广州日报10月12日报道,XX市一个“农”字头的公司XX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至2004年底,共有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30个,总资产达42.5亿元,主营收入8.5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000万元。一个“农”字头的公司,能够做到比“工”字头的公司的业绩强几倍,甚至强几十倍,其“秘诀”到底在哪里?就算该公司平均每年的纯利润有8500万元,要挣到那么一大笔资产,正儿八经的至少需要53年!照此说来,该公司去年的营业毛利润率不到10%,这是怎么样一个资产积累的过程呢?

那个公司的前身,应当是农垦局吧?既是农垦的队伍,就有大把的土地。这就是财富的资源或叫财富来源。上述提到白云种鸡场,大概属于该公司的吧?一个长年亏损的单位,卖一块地得5个亿,国家得多少,公司得多少,鬼都不知道。换言之,国家财政得多少,失业职工得多少,集团公司管理层老少爷们得多少,老百姓是不知情的。

中国的富豪阶层,其暴富,或搞房产、地产,或捣鼓股票,或包工程建设,或侵吞、倒卖国有产权,而此而已。中国的国有企业,到底有没有章法?到底要走哪一条路?为什么下属企业关闭破产得越多,上级集团公司的财富来得越快?

类似于“空手套白狼”的集团公司很多,他们的所作所为,难道说地方政府官员一点都不知情吗?有的官员,一年四季满世界地到处乱跑,真是“春风得意快马疾,一日看尽长安花”,真是唾沫四溅地高谈阔论,大谈特谈“建设航空母舰”。这是什么样的“航空母舰”嘛?那些本身就开不动,阻塞航道的“航空母舰”起什么作用?依愚人之见,在非垄断型国有企业里,90%以上的“航空母舰”统统都应当撤销,或者应当重新改制为工业局,或者干脆什么机构也不留,有关行政权利应当移交给国资委才对!

要说国有企业行为不端,国有集团公司的行为最为不端。垄断型企业除外。理由很简单,马克思老人家教导我们,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某些集团公司既不履行出资人职责,又白白消耗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源,又起不到什么作用,往往起反作用。由于是“上级”,少不了乱摊派、乱占用、乱侵占、乱接收下属企业的财物和财产。即使他们个个都是两袖清风,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每年仅仅工资福利费用开支,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而普通职工的工资,每人1年到头也不足1万元。

就是说,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空壳、翻版集团公司一天不改制,就会一天天地阻碍“下级”企业的生产力发展,就会一天天地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的物权规则,对于国家法人、底层中小生产经营国有企业法人遗害无穷。

改开以来,从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地区,全国各地燃起了招商引资的战火,“以招商引资为荣,不以招商引资为耻”、“以国企改制为荣,不以国企改制为耻”和“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吃饭靠改制,发展靠外企”成为座右铭和潜规则。毫无顾忌地以低价出让土地、矿产资源求发展,以贱价甚至零价、反差价出让公企产权和物权求发展,以减免外企税收、大奖特奖外企投资求发展,以大奖特奖招商引资政绩的官员求发展。总之,是以厚黑化、去公化、私有化、无序化的各种潜规则、反规则的方式求发展。所有这些,都是哈耶克式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发展模式,是杀鸡取卵、目光短浅式的发展模式,是无序化不正当竞争发展模式,是不顾一切血本、酝酿血光之灾的发展模式,总之是不可持续增长的“倒退式”发展模式,归结到政治体制上解释,类似于前苏联的“休克疗法”和“颜色革命”模式;归结到物权法上来解释,就是“私权绝对化”和“公权去无化”的发展模式。需要对于这种发展模式认真地进行重新反思、梳理、评价和纠偏,将全国所有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统一清理统一纠正统一政策口径,将偏激的错误的改开再改开过来,将颠倒了的物权秩序再颠倒过来。这将是一场思想革命和物权革命,需要勇气与胆识,需要运用马列主义的原理来正本清源,需要几代甚至几十代革命精英领导革命人民,不懈的努力与坚持。

政府行为不规范,国企行为不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保护不规范,都应当通过物权法来矫正,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漏洞,铲除各种腐败的根源。

现在,我们共同执行一项挽救任务,即在确定物权法基础上,将国有产权转让中所有错误一一改正过来,将违规违法侵吞国有产权的台前幕后的人一同“对号入座”,直至彻底解决相关的一揽子问题为止,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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