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海波:“炒房区长们”推高了房价!
——腐败推高了房价!
前序:
昨天(13日)下午6:02分黑龙江卫视播放了由新华社编制的音像版“新华视点”——《贪官‘买’房记”》(见“新华视频”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9-02/13/content_10815465.htm
),其中有对顾海波的采访,由于制片的角度关系,有些观点没法播出,我的观点更注重腐败产生的原因及重典反腐!现补充如下。
根据新华社2009年2月3日电,被称为“炒房区长”的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受贿590万元并有1211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案发时康氏夫妇拥有的财产达3000余万元),日前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国房地产领域是腐败(权力和金钱联姻)的高发区,在这已不是“新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炒房区长”、“炒房局长”(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前副局长殷国元受贿数额3671多万元,造成国家数千多万元的损失,被判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乃至“炒房处长”们(当然还有“炒房市长和炒房书记”)的“前腐后继”却是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和深刻反思!
中国高房价原因很复杂有市场原因,更有人为原因(房地产腐败是个普遍现象,人民深恶痛绝,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暴利、保障住房缺位、投机过剩(没有所得税和物业税)、腐败(主要是房地产领域的权钱交易)共同推动了高房价!从某种意义上讲,“炒房区长”们的腐败是推高房价的一个重要原因!
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领域的腐败?笔者建议:
一、必须完善立法
对官员利用权力和职务低价购房进而炒卖所得缺乏法律制裁依据。康慧军单炒房所得高达568万,房屋出租收益133万余元,尚有10多处高档住房未抛掉,明显的利用职权的“权钱交易”,但在法律上却仍定为“合法所得”,面对这种新型的犯罪行为,面对这种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犯罪行为,法律存在真空!急待补课!“没有规矩,何成方圆”?!
二、必须加强监督和行政问责
对权力和官员与监督不力是房地产腐败(包括其他腐败)高发的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中都反复强调了“问责制”!房地产腐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炒房区长”的腐败具有明显的“早腐”特征且还“带病提拔”!康慧军利用职务特权,低买高卖套利(最低按当时市场价3.5折就能买到),经过其夫妇过手的房产就超过20多套、获利568万元,截止案发时在康氏夫妇极其儿子名下尚有14处高档住宅。相关政府职能必须深刻反思!我们的纪律检查部门到哪里去了?假如不是上海市局级干部住房自查暴露马脚,说不定康慧军的官位还会“更上一层楼”,相关领导部门是否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南京江宁区房地局的‘托市’局长周久耕被网民搜索,最近被查其受贿200多万、有3处100多平方米的房产,是对纪律监督和司法不作为的无情嘲讽)?!反腐倡廉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联想到当前各级地方政府打着“保增长”旗号、巧立名目地“托市”,是否夹杂着个人私利乃至腐败?!
反腐倡廉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要严格实行反腐败的行政问责制!必须实行“零容忍度”!必须防微杜渐!俗话说得好,“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三、必须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遏制房产投机
房地产行业根本上是个民生行业,同时房地产调控又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同加强保障住房建设、遏制房地产投机(物业税和所得税)和反腐败结合起来,缺一不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一样,都是遏制高房价和腐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四、必须依法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规定,“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千万,还有一千多万不明财产,还造成国家损失数千万,难到情节还不是特别严重吗?!
为什么许多领导干部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前腐后继”?!而且腐败的数目越来越大?!我想主要是基于1、违法成本太低。2、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弹性太大,地方量刑往往过宽,法不责众。
建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政府大案要案,要严格执法、甚至要从严、从重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籍以恢复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恢复广大老百姓的信任和信心!
“反腐倡廉动真格,房价回归会有期”!
脱离中国国情、民情的非理性高房价,有多种复杂的原因,因此,所能采取的措施也有许多,限于反腐败与高房价的命题,其余另述。 也可参见、搜索顾海波的其他博文。
09.2.14
顾海波:中国房地产界独立思考者、独立撰稿人,高级经济师
(Guhaibo,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dependent thinking persons,
senior econom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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