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工”享有所在地职工同等发展权


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农民工属于新的产业工人。那么,让这些新型产业工人享受现有产业工人所有应该享受的权利、地位和法律保护就成为必然。

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国家公职人员都属于劳动者。作为工人的“农民工”回到现有法律保护的原点,享受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职工的平等待遇,享有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权益和义务和发展权就是最好的保护和尊重。

 

让“农民工”问题回到法律的原点

艾君/文

 

近几年,“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比率在日益剧增。据媒体报道,目前我国工会组织在一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城镇和企业“农民工”可以就近加入工会;在一些乡镇、村加入了工会组织的外出务工者到哪个地方就可以直接就可以把工会关系转移到当地的工会;在一些城市楼宇建立了工会楼宇中的务工者可以就近入会。可见,“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在我国工会组织已经被认可并得到了《中国工会法》的保护和享受《中国工会章程》权益,回到了应有政策法规的原点。

笔者艾君近几年一些文章对于“农民工”问题进行过探讨。以艾君之见,实际上“农民工”的问题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对一些政策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的误区,让“农民工”问题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当我们重新认识和审视这种现象时,则会发现,其最终会回到政策法规的原点上。

众所周知,“农民工”本身是劳动者中的一员,享受相关劳动者法规的保护属于自然。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而背井离乡外出务工者的“农民工”,实际已经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这种职业转变为其他产业的劳动力,所以“农民工”的从业属性和本质已经等同到于产业工人,应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之列。尽管有一些“农民工”具有工作性质的变化性和不确定性,但却并不影响其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权益。让农民工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以及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回到政策法律的原点也成为必然趋势。

无可厚非,“农民工”其职业属性已经属于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政策的框架下,享受工人的平等权益当属自然。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对农村成份中的工人如此界定,工人(雇农在内)一般全无土地与工具,有些工人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是工人。从界定看,实际关于亦工亦农、常年外出务工者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农民工”除了有个外地户口的帽子外,已经完全属于工人的范畴。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也对“农民工”这种职业内涵给予了明确注释,即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农民工”属于工人阶级中的组成部分是无可厚非的。

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国家公职人员都属于劳动者。作为工人的“农民工”回到现有法律保护的原点,享受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职工的平等待遇,享有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权益和义务和发展权就是最好的保护和尊重。

笔者艾君在以往文章里曾经讲过,解决“三农”问题,首先要从户口制度入手,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根本摘除农民头上的“农”字。一系列财政体制、金融体制、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土地等诸多制度的改革,都需要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加以配套,否则,会在现实的政策施行中遭遇制度瓶颈。而在解决“农民工”问题策略里也曾经讲过,“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和户籍制度的束缚。人们普遍认为“农民工”指的就是农民工人。可其涵盖的意义事实上理解成了农业户口从事着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有的把所有打工一族也都归为概念范畴。解决了这些人据主权的问题,让他们在城里住下来,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就要从消除歧视入手,从改称谓做起,废除“农民工”这一类带有歧视性称呼,让他们的称谓与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名实相符。以前笔者也就此问题撰文指出,农业只是一种产业,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农民这种职业的剩余劳动力即为待业,农民中的有思想、有学识、有爱好追求者,他们有权力选择不为农去寻找到自己合适的职业,可能在城市,也可能在村中其他行业,这仅仅属于工作属性的转换。职业决定属性和身份的称谓,不是属性决定职业。因此,去掉不合体的“农民工”的称谓,规范到与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名实相符的称谓中,可以完全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现在中央已经明确指出,“农民工”属于新的产业工人,那么,享受产业工人所有应该享受的权利、地位和法律保护就成为必然。

眼下,我国工会组织已经给予“农民工”合法的身份,纳入了工会会员吸收的范围,享受《中国工会法》保护和《中国工会章程》权益,这就是对“农民工”地位和权益的最好尊重和体现。

如果相关部门都像工会组织一样回到法律保护的原点,给予“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平等享有所在地职工的发展权,就是对其最好的保护和定位。

相信,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和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实施,伴随农村医疗、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福利的实施,“农民工”一词必成历史。(艾君/文2009年11月26日于北京天为堂。注:此文修改后刊于2009年《工会博览》杂志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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