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4日辽宁本溪市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张剑家中,并与对方发生冲突;被拆迁者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2009年5月30日上午,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被拆迁户在姐姐家中,与上门的8名拆迁人员发生冲突。据当地政府部门通报称,有1人被当场砍死,1人被砍成重伤,其余人等不同程度受伤;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区政府强拆。女户主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房子别住了”。面对多人的强拆队,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抵抗了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随着经济的加速度发展,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在最近几年愈发频繁和宽领域,随之带来的拆与被拆的矛盾也更加凸显出来。上面列举的只是近年来出现的较为鲜明的个案,但却不能不让人感到问题的严重,不能不让去思考现行拆迁的方方面面。
为什么拆?
这个问题的提出其实很无奈,看似有些肤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不管是拆和被拆,还是第三者看来,都有他的说法。从拆的一方看,一般而言都是地方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建设、规划和拆迁办等),以及由此延伸的开发商。拆迁是城市整体发展和规划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那和城市的增容,对城市进行新的规划和设计,对抑制城市形象和交通的某些建筑进行拆迁本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地方政府工作需要的,是合情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拆是必须的。
但是,好多事情貌似本身正确,或者从发展趋势上看是正确的,但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段上去做,却不一定是正确的,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的一个最简单、最基本的道理。就像鸡蛋变成小鸡,不是加温马上就变成小鸡的,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可以的。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从近年来全国的拆迁形势看,好像有些差距,正是这种忽视的差距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
很多地方和部门打着城市发展的需要,不实事求是、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味强调拆迁的理由,而不去考虑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去考虑何时拆迁比较合适。好多地方的拆迁规定和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央对于城乡建设和拆迁的原则。例如江苏北面的一个县,几年前还属于贫困县,虽然近几年有一定发展,但大部分乡村人均收入尚在1万元左右徘徊,却在这两年大兴土木,频频开展所谓的“新农村建设”,盖起来的房子都在150m2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200 m2),售价在800—1000元/ m2,一套房子买下来需要12万元以上,相当于当地农民不吃不喝十几年的收入。以至于买房的时候,当地百姓远亲紧邻的到处借钱,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也许有人会说,你没钱就不要买算了。当地政府说,不行,你现在住的地方必须全部拆迁,买不买,买不买得起,都得买!这些苏北个别乡镇的做法和个别负责人的说法在江苏有关电视台都已经曝光。
这就让老百姓不仅要问,为什么要拆?这样的规划和拆除是处于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一个没有什么工业、老百姓的生活来源主要靠几亩农田和外出赚取价值极低血汗钱的、比苏南地区经济发展落后30年的地区这样急着大兴土木、大搞“新农村”小区建设究竟为了什么?
胡锦涛同志针对新农村建设曾经专门指出,“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把这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广大干部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做到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
温家宝同志在内蒙古调研时与村干部有这样的一段对话。在五股地村,温家宝提醒村干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农民的利益出发。温家宝:新农村建设你的设想,我刚才看了一下,这些路子都对的。就有一条,不要轻易动农民的居住地点。村支部书记:这块儿我们不准备动。温家宝:这个轻易不要动,千万不要搞集中,那不适合农村的情况,到时候你就会感觉到不方便,这点我提醒你,因为我跑的村子太多了。如果有钱的话,把自己的家布置得好一点,再有钱的话,电话、电脑、电视,都可以买。千万不要搞大拆建,那是浪费。我就嘱咐你一点。村支部书记:谢谢总理提醒我们。
这位书记应该是记得温总理的“提醒”了(本身需要提醒吗,看样中央的政策落到基层的路还比较远啊),其他的“书记”有没有记得了,不得而知。这确实是一个不能不让人无奈、困惑和失望的现象。很明确,中央的精神,要从实际出发,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新农村建设,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然而落到实处,中央的精神却显得既苍白又脆弱。背后隐射的不仅仅是中央政令的不通,更是部门利益和部分官员的私心在作怪。一方面,开发商盖房,住房买房,本身就可以带来地方财政收入和GDP(著名军事专家戴旭称之为中国的“狗的屁”,三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因为国外的GDP结构主要是钢铁、军火和高科技,我们的GDP主要是房地产、玩具等)的增长,他手中有钱了;另一方面,原本形象极差的地方,建起了漂亮气派的花园式别墅,还引得外地参观者如流,地方领导脸上有光,又是自身的一个政绩,向上攀升的一个政治筹码,何乐而不为了。
在讨论上海市闵行区这次拆迁事件中,有些学者提出了《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间的矛盾。严格意义上说,前者属于上行法,后者属于下行法,“法”的地位和意义本应大于“条例”。但在实行中似乎拆方更多考虑和依据的却是后者,这就使得被拆方依据前者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变得很脆弱。甚至有的地方自己再次制定本地区的“拆迁条例”,其出发点在于为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划和拆迁寻求法规上的依据和支撑,并充分保障拆方的权益。从根本上讲,还是一个利益在作怪,这就是所谓的“政府职能部门化,部门职能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什么拆”似乎要换成“拆是为了什么”更贴切一些。
怎么拆?
如果说不应该“拆”在个别地方是对的,但总体上是适应发展需要的,从城镇规划角度讲确实也拆的必要性的话,应该如何去拆了。本文开头提到的几个案例告诉我们,现在的拆迁行为和性质总体上说如何,没有经过全面的调研,我不知道,但是野蛮拆迁、强行拆迁的行为还是存在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是现实之中,有几个人能真正当得了自己的“主“的?也许有人会问,那几个人能代表人民吗?但反而言之,人民又由谁组成的了,还不是一个个的个体吗?我们既要维护多数人的福祉,但对个别人的利益也不能轻视,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以民生为重。一个人被逼到了拿自制的燃烧瓶抵抗和持刀去杀人来对待拆迁行为,这说明了什么了?
诚然,不否认在拆迁过程中确实有个别人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过分要求,或出于一些其他动机二拒绝拆迁,导致政府的整体规划和拆迁工作难以继续。但大部分拆迁导致的恶性事件反映出来的是被拆户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维护,大部分酿成恶性事件的拆迁行为都是代表政府的开发商行为。从这一点上说政府和开发商已经坐上一辆车,驶到人民的对立面去了。民众不由的产生一种权利被漠视的感觉(这种漠视的确存在,并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公众的个体利益也越来越被弱化和边缘化)。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和民众利益的分歧和实际心理和行为上的对抗。这种分歧和对抗现在已经逐渐汇集和壮大成为一股暗流,群体性事件的不断涌现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其原因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可以看看毛泽东同志当年是如何谈论拆迁的。“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无非是矛盾。世界充满着矛盾。民主革命解决了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一套矛盾。现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的矛盾也基本上解决了,别的方面的矛盾又突出出来了,新的矛盾又发生了。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历史往往有它惊人的相似之处和无法改变的宿命。老人家如果当年遇到现时的有些拆迁现象,可能不一定能活到83岁了,可能会在萧瑟的秋风中独立橘子洲头,凄婉悲凉的吟唱“人间正道是沧桑”。
拆完怎么办?
这个问题才是所有问题中的根本,也是严重拆迁拆迁时间层出不穷的原因所在。千百年前,唐代大诗人杜甫在穷苦潦倒的窘境中大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以一种超浪漫的手法表现了一个最现实的需求。
说到底,拆迁问题的产生,就是一个权益重组失衡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被拆方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的一面,既不能个体去制定于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又不甘自己的利益遭受严重的剥夺,往往就以极端的方式表达自身的不满和愤慨。在这个“恣意的大脑,没落的价值”的疯狂时代,拆方往往又以一种比较“正义”和“必须”面孔去履行“组织”的行为,堂而皇之地进行野蛮拆迁、强行拆迁。捆绑在一起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代表的拆方争取的是开发利益的最大化,被拆方要求的是自身利益补偿的最大化,各取所需,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很现实,也很残酷。一方的意愿不能实现就有可能产生冲突,进而演变成不断涌现的恶性事件。
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去认真的考虑“拆完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的制定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总体上说,政府应该真正的从民生角度去考虑问题,更多的考虑个体的利益,尽最大努力满足被拆方的利益诉求,只要其要求是正当和合理的。把拆的政策和理由给被拆户讲清楚,把拆的补偿公开、透明的给被拆户讲明白,把拆的方式进一步文明和人性化,较为妥善的安顿好被拆户拆后的生活。而不能一拆了之,拆了补偿不到位,拆的补偿不公正。这样才能较好的保护处于弱势的被拆方的权益,从而本文开头的种种极端现象也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