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领域穷人自己的法律依靠是什么?


  近来在司法领域发生了在刑事案件中花钱减刑的做法,不少人认为是双赢的措施,值得推广。犯罪人花点钱,安抚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建议法院减刑。法院也认可这样的做法,因为对双方都有利,案件的事后处理也变得比较容易。

  事情已经发生,被害,受伤,被强奸等受害已经是一个事实,而且无可挽回。与其纠缠在是非曲直里,不如面对现实,解决受害人的困难。犯罪一方如果有财力,很愿意花钱减刑,拿钱买自由,是很值得的事。受害一方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虽然痛苦已经成为事实,得到一点补偿总归聊胜于无。尤其是这样的交易看来对谁也没有损害,反而是有益于双方,不让这样做似乎是不近情理的。所以这种做法日见普遍。

  然而用钱买减刑,有一个巨大的危险,即富人可能变得肆无忌惮,用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而穷人则完全丧失了保护自己的法律依靠。这样的世界对穷人是非常可怕的。事实上就发生了有权有势的人挥舞着拳头,对穷人咆哮说:你一条命值几万块钱,老子废了你,也就几万块钱的事。可见,如果拿钱可以减免刑罚,对穷人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的改革虽然在财富的创造上极为成功,但是在财富的分配上问题极大。富人和穷人的收入差距达到危险的地步。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生活必须品都要拿钱买,而穷人就是钱少,所以低收入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能够保护他们的只有法律。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穷人不至于受富人的欺侮,能够有创造财富同样的机会,他们还能够有可能摆脱贫困。如果连法律都偏向富人的话,穷人就失去了最起码的保护,他们将很难翻身致富。在一个市场经济中,经济的不平等是必要的,吃大锅饭是无效的,然而这个不平等不得超过某一个限度。否则危及社会的稳定。既然经济的不平等是允许的,社会的公平就只能依靠法律,法律成为公平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最后依托。如果拿钱可以买减刑,钱和权可以沟通,这个社会就没有正义可言了。

  所以从眼前和局部来看,花钱减刑是双赢,但是从长远和全局来看,是极不利于穷人的。一个人犯了罪,就得接受适当的惩罚。不论是谁,是富人或穷人,是有地位的人或一般群众,都没有例外,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犯罪的是穷人,他没有钱用于减刑,只好接受惩罚;如果犯罪的是富人,他可以花钱减刑,中国社会就失去了基本的平等。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花钱可以减刑,等于说,富人可以豁免。这直接和宪法第五条相冲突,是违宪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法院要制止花钱减刑的事情发生,它是违法的。

  有时候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确实存在着经济补偿的需要,特别是当受害人本来就有经济困难时,补偿更是必要的。从公平来看也是合理的,哪怕受害人经济并不困难,接受补偿也是应该的。这笔补偿的费用由加害人出也完全合理。但是加害人并不可以因此而获得减刑。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应该分开判决,不可混在一起,避免相互影响。如果犯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赔偿,应该由国家出这笔钱。

  在我国更严重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地位影响了判决。地位高的人往往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我国几个十分著名的刑事案件中,幕后的主使人因为社会地位特殊没有受到制裁,而把几个普通农民拿来做替罪羊,枪毙了事,应付舆论。这是更不公平,更危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