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访字面含义,乃是政府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属公权机关的义务。律师群体素与公权无涉,大多时候是私权利的代表,仅在代理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或是平日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时为公权发言,这些也基于自愿。
律师接访,实际是行政机关将自身任务推托的结果。虽然律师有酬劳,但价格并非由市场竞价决定,律师也非自愿承担接访义务。说到底,律师接访只是有象征性酬劳的义务摊派而已,与无偿的义务劳动相比虽有进步,却只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并无实质突破。
将律师推至接访位置,行政机关自然省时省力,并可道出诸种好处:律师更了解法律实务状况和司法现实环境,律师更具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律师参与到涉法信访的工作中更有利于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云云。搁置前面所说的“律师是否自愿参与接访”问题不论,这些说法固然有其道理,不过仔细观察一下律师接访的实际状况,就会发现,这些“好处”并不实在。
以沈阳市为例,一家律师事务所承担一段时期的接访任务,便会派律师轮番坐班,每个律师花一天时间给各种上访者答疑解惑。接访的具体过程就是进行简单的法律咨询,并将来访者名字和案件状况记录下来。接访的一天中,只有发补助时,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会露上一面,简单几句话交代工作流程。因此,律师的所有解答无需对任何人负责,也并无相关的监督流程,律师记录的用途和去向也不得而知。由于律师坐班只是一年一次的“超短期行为”,律师之间的工作没有任何接续性,律师与行政机关之间也没有关于接访情况的沟通,因此,接访的形式目的远大于其实质作用。
另外,接待信访时,律师往往难以给上访者以公权解决的实际承诺。事实上,很多上访者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已几乎穷尽了所有救济渠道,律师的答疑显得多此一举。每当面临法律之外的困境时,律师的无力感却与上访者们同出一辙。
虽然目前的律师接访制度有着种种缺憾,律师介入信访机制却并无不可,只是在律师接访工作背后需要建立更完善的配套机制。
首先,律师接访应当市场化。将律师信访转化为律师业务的一种,行政机关面向律师竞标,中标的律师形成专业接访律师团队,律师费用标准可以参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年费。律师接访工作的积极性和接访质量都会有所提升;行政机关在支出市场形成的律师费用后,也会更加理解律师接访的实际成本,从而提高自身法律业务,促使行政机关向专业化发展。
第二,律师接访应向有序化、专业化发展。如前所述,市场化形成的律师团将具备更高的业务水平,通过专业配合、分工协作将发挥律师更大的法律服务作用。律师接访记录应立档管理,案件按照法律分类记载,对同类案件如何处理有所参照,对于同一案件屡次上访者有记录可查,用以保证接访工作的接续性。不但如此,律师接访记录也应成为政府各部门处理工作事务的“病历本”,在未来的工作当中可以记取教训,避免同一问题反复出现。
第三,律师与公权力机关应就接访工作建立畅通的沟通配合机制。社会矛盾的平息有赖于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转,律师作为社会公平的制衡因素之一,从私权视角解读问题,是对公权机关“大局观”的补充。公权机关的价值导向,在与法律实务的碰撞中,应逐渐由“政府主导”转向“法律规制”;律师为来访者提供的具体办法,也需要得到公权机关实质性的支持。
后记:这篇坐在接访办值班时用边角时间写成的文字相当之和谐,拷贝到U盘回来查看文件属性,作者竟是接访办。果然是屁股决定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