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吴英被判极刑是民间金融的“血祭”?


 

为何说吴英被判极刑是民间金融的“血祭”?

 

陈绪国

 

1218下午,金华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浙江东阳吴英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7.7亿元,用于个人集资与个人挥霍,已经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法判处她的死刑,是完全正确的,相信99%的公民会热烈拥护这一决定,甚至欢呼雀跃。可是,在这种公正判决背后,却发生了一种不和谐的杂音:鼎鼎大名的每日经济新闻首席评论员叶檀女士今日在南方某报发表了《吴英被判极刑,民间金融何时停止血祭》,颇有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

无论“血祭”是出于个人怜悯之心,还是为了民间集资自由化、民间借贷厚黑化辩护,还是为了金融借贷私有化辩护,抑或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毫无疑问,这是在挑战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为十恶不赦的死刑犯辩护,同时也是为吴氏同类案犯辩护,也是“怒其不争,哀其不幸”的腔调,真可谓凄凄惨惨戚戚。

众所周知,叶檀女士的写作功底十分了得,凡是重大新闻题材,一到她手里便妙笔生花,立马见诸报刊发表。倘若发表的处所是在她自己的博客里或者网站里,众人们不会惊讶,因为那是自己的空间和自由讨论的场所,是二流或者三流的媒体。可是,“血祭”是发表在有高度影响力的南方某党报里,不得不令人刮目相看了。

说到“血祭”,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红岩中的江姐、山西闻水县的刘胡兰等烈士以及千千万万个为革命而牺牲的仁人志士。不久前成都自焚的“钉子户”唐福珍也算得上一个。这些人毕竟是为真理为正义而牺牲而壮义的特定人物,决不能与三教九流的死刑犯相提并论。

不要认为《血祭》一文是为吴某一人辩护的,骨子里,恐怕是为全体“受害者”辩护的:“吴英一审判处极刑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吴英现象”。此前的85,浙江缙云女老板杜益敏同样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杜益敏以高息集资款项7.09亿元,至案发有1.28亿元未能归还。同一年,乐清高秋荷、陈美兰等人均因相同原因被起诉。据称,温州当地掌握有30多起上亿元的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37亿元,将陆续处理”,最近,山东省政协主席孙淑义(副省级)涉嫌40亿元非法集资案,已经政协有关部门撤销其职务和委员资格,正在接受调查(央视网2009-12-19);“围绕吴英是否应该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叶檀语)。在这里,可以一览作者的嗟叹心情,而字里行间直截了当地将“非法集资”与正常的合法的“民间金融”直接划等号,混为一谈。文章中甚至将200年前的中国民间企业家的票号作对比,殊不知,旧社会民间的票号也是要经过官府批准的,小业主一般只能进入典当领域就不错了。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的定义没有错。国有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控股,也是无可厚非的。否则,小额贷款公司和高利贷满天飞,国家的金融、经济秩序就会大乱,一发而不可收拾。如俄罗斯的情形就是最好的证明,俄罗斯自从走上金融自由化、私有化道路以后,卢布大幅度贬值,导致通货大量膨胀,国民经济遭受前所未有的大浩劫,俄罗斯也由前苏联的“一等世界公民”降格为“三等世界公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4月成立本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者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荣、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处集资1400万元,至20072月,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2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集资人民币38426.5万元。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然不停地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包括为本人购置的价格为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130万元;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名化妆品,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600万元。而直接受害者已经超过100人以上。事实证明,吴英非法集资已经是害群之马,投资者损失合计超过4亿元以上。

4亿元是什么概念呢?以大单干的全国典型小岗村为例,该村800名农民每人每年收入才2000元,相当于20万个小岗村人的年收入,也相当于250个小岗村全体村民的平均年收入!吴英是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有3个妹妹,加上父母双亲,全家6口人全是农民。假设她全家人每年务农收入总共有2万元,那么,这近4亿元未了的非法集资款,相当于她全家6口人40000年的总收入!因此,吴英的投机诈骗,是为了自己同时是为了全家人一夜暴富,是为了自己肆意挥霍劳动人民的血汗钱而歇斯底里的疯狂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害怕利润或者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如果有10% 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鼓励动乱和纷争。”(马克思:《资本论·所谓资本积累》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65页)马克思1868年就高瞻远瞩地点明了黑色资本的罪恶昭彰。在黑色资本的诱惑下,有人铤而走险,有人践踏法律不怕坐牢、杀头与绞首,有人因此挑起了动乱与纷争,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吴英俨然就是这样一种资本的蛀虫、资本的狂徒与恶魔。

中国有一名成语,叫做“十恶不赦”。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大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到了隋朝有所改动,编入《开皇律》。唐随隋制,编入《唐律》,并由《唐律疏义》解释之,定为“十恶重罚原则”,一律定为重罪,不得赦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列。上述十种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和大不敬;第二类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类是破坏伦理关系的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所谓不道,就是造畜蛊毒和厌魅以巫术害人的行为,与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体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唐朝还专门制订了《诈伪律》,伪即仿造,是专门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前者限于对皇权或者政权产生直接危害的行为,如伪造皇帝御玺及各级官印、伪造宫殿门符和发兵符等;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骗行为,包括身份性欺骗和行为性欺骗。前一类,属于严重的“不道”,立杀无赦;后一种属于较严重的“不道”,一般也在秋审秋决中难逃死劫。

非法集资,不仅仅危及个人的财产安全,而且危及到社会安全和金融安全。笔者从百度上搜索,“非法集资”一词出现112万篇,“非法集资案”词组出现16.2万篇。非法集资人员中,不仅涉及到平头小业主,而且涉及到副省级高官,而且数额有的高达40亿元。这已经形成了一种公害,非严打不可了。按照笔者的理解,非法集资的性质,不仅仅是“不道”,而且涉嫌“恶逆”、“不睦”、“不义”和“内乱”了,当然意思上比古代的这些罪名是大大拓展了,而且是罪名竟合了。

法院依据刑法第192条、199条、57条第1款和第64条判处吴英死刑,定名为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级国库。对照这几条法律,吴英的罪行都可以对号入座,法院一点也没有冤枉她。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说到此,笔者要奉劝一下叶女士:作为一名媒体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多研修一些法律,依法和设身处地地多为广大受害者、弱势者着想,多为建设和谐社会、安全社会着想,讲话应当有分寸而得体。不能随心所欲的乱发言,不能为判处一个重罪犯人而怜悯,更不能无厘头地指责现行法律和金融制度不行,更不能为利益集团代言而不顾职业道德情操。殊不知,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还有很多漏洞,国家资产和人民财产的损失很大很严重。在这种意义上讲,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不是要放权、放松,恰恰相反,而是要从各个方面建立防火墙,要大力的防水补漏、亡羊补牢!

记住什么叫做“十恶不赦”?或者说好好想一想,非法集资7个亿或者还有非法集资的4个亿未追回,算不算“数额特别巨大”的金融诈骗案?我们应当以什么样的心态来正确对待吴英这个女人和这个案件?法院判处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特大案件,如何能够与正常的“民间金融”扯在一起?为什么说吴英们被判处死刑,被称之为(民间金融的)“血祭”呢?这种理论何以站得住脚跟呢?

吴英案,到底是“十恶不赦”,还是民间金融的“血祭”呢?

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现实条件为准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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