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域经济的发展看取消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2005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收一直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四种,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习惯上亦称之为“农业四税”。建国以来,农业税收收入一直是宣城县(宣州市、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宣城县县域经济的发展,农业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总体略呈下降趋势。

  1949年,本县农业税收入256.19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95.95%;1950年,农业税收入265.53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74.47%:1952年,农业税收入442.03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59.73%;1957年,农业税收入385.05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49.21%;1960年,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税收入只有111.77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18.73%;1964年,农业税收入373.37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39.0%;1968年,农业税收入496.25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上升为60.77%;1969年农业税收入383.65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又下降为38.39%。此后,农业税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少。1975年,农业税收入381.71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27.17%;1978年,农业税收入208.34万元,只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13.3%;1982年,农业税收入422.71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24.39%;1982年,农业税收入422.71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24.39%;1989年,农业税收入707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13.91%;1993年,农业税收入796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12.8%;2004年,农业税收入3043万元,占当年财政全额收入总数的11.87%。总体下降的趋势十分明显。

  若分时期统计农业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则为:建国初(1949年)占95 .95 %;三年恢复时期(1950年-1952年)占63.7%;“一五”计划时期(1953年-1957年)占49.7%;“二五”计划时期(1958年-1962年)占54.2%;三年调整时期(1963年-1965年)占41.2%;“三五”计划时期(1966年-1970年)占45. 6%;“四五”计划时期(1971年-1975年)占29.9%;“五五”计划时期(1976年-1980年)占21.5% ;“六五”计划时期(1981年-1985年)占23.2;“七五”计划时期(1986-1990年)占15.12%;“八五”计划时期(1991年-1995年)占3.18%;“九五”计划时期(1996年-2000年)占10%;“十五”计划时期前四年(2001年-2004年,2005年农业税全面取消)占14%。农业税收收入比重下降趋势也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