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权力侵犯私权利事件时有发生,前不久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这不,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刚刚结束,有关法学专家又建议,以“有罪推论”查处持有浙江东方股份的三名疑似明星.
笔者实在是被弄糊涂了,根据我国法律精神,对政府而言” 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民众而言则是”法无禁止则自由”.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部法律规定,明星不能投资股票,因此明星当然有投资股票的权利了, 明星投资股票当然是合法的了.更何况浙江东方股票的持有人(前十大流通股东)只是与明星同名同姓呢?.就算法律明文规定明星不能投资股市, 浙江东方股票的持有人三名疑似明星也不违法,因为他们不是明星.难道现今社会也讲避讳不成?难道不能起明星同样的名字?
如果有关方面认为浙江东方三名疑似明星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一定要拿出充足证据, 否则何以服众?
如果有关方面硬是要以“有罪推论”方式查处三名疑似明星,那就再现了公权力侵犯私权利.
行文至此,笔者想问: 公权力何时能让位于私权利?
公权力何时能让位于私权利?
评论
1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