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2009年3月5日,备受国人关注的两会在北京胜利开幕,可是就在两会前夕,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的张先生赴京上访归来后竟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进行了行政拘留,出来后还遭到了恐吓说如果再上访就劳教……
《中国新闻信息周刊》乐言 林枫/编辑
赴京归来,惊闻截访令
近日,本刊接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的张先生申诉称,因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凭空断案公然枉法,今年3月他来到北京上访,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递交了申诉材料后就由金乡县接访人员接回,原指望这次能够讨回公道,不料竟被金乡县公安局冠上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而被行拘7天。。。并且在出来后遭到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告知:不准再告,再告就劳教你两年;劳教出来后还上访,就再劳教你两年。。。这种骇人听闻的截访令让其不知所从,合法上访竟遭遇截访令究竟是谁给了他们这么大权利?
本刊就此事展开了深入的采访调查
调查一 凭空断案 公然枉法
据张先生称:其子张义于2005年5月6日与金乡县盛源蒜业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张德亮签订了仓储合同,其子依约交纳定金后入库园葱19060袋。销售旺季准备查验货物销售时,对方多次拒绝开仓验货,并恶意违约将货物“灭失”。于是张先生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对方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87490元。由于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偿付,张先生遂提请济宁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调阅案卷,连卷中证据也未见到;对方未提出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不予执行申请书;违法、违规、逾期的情况下,“自申自审”,枉法下达【2006】济执字第111号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的裁决书,为掩盖枉法,在法院副院长贾传建的操纵下,怂恿对方以“仓储费”为由,另行起诉张先生一方。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仲裁委受理,金乡县盛源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仓储费为由另行起诉,属另一案件,故而对方的诉讼请求被金乡县法院【2006】金民二初字第708号裁定书驳回;对方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被济宁市中级人民中级法院【2006】济民四终字第349号判决书驳回。两级法院均一致判定“本案应由济宁仲裁委受理”。金乡县盛源蒜业有限责任公司欲再向仲裁委就“仓储费”问题提请仲裁,仲裁委以“仓储费问题已在9号裁决书中判结”为由,拒绝重复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对方的诉权已“消灭”,即无权再走诉讼渠道。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违法让泗水县人民法院异地再行重复受理。更为可笑的是:泗水县人民法院又下达【2007】泗民二初字第308号裁定书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一方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孰料,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置本院已有的生效349号终审判决书于不顾,下达【2007】济辖终字第223号裁定书驳回张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于是,就又派生出了荒谬绝伦的枉法:对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标的的同一案件,初级、中级两级法院作出两对相互矛盾、相互排斥、完全相悖的裁定书、判决书。
据张先生称:此案原由市政法委副书记张怀亮承办,因其调任市综合治理委员会任书记后,由副书记王胜利接手此案。自王接手此案后,为了保护枉法案件的操纵者贾传建(王与贾原同在市司法局任正副局长)试图以个人意见替代市委联合调查组的集体意见,对已经证明错误且法院也承认的错误裁定迟迟不予撤销,并试图让张先生再重新起诉。对于已经调查证实错误的裁定尚不能纠正,张先生怎敢寄托于虚无飘渺的未知的不枉法上!王的实际用意非常清楚,只要张先生再行起诉,王即可向中央领导汇报“已再行进入法律程序”,于是此枉法事件即不了了之,即可顺利地逃避枉法。
面对这种结果,张先生感到了无比的震撼和愤怒。于是,其多次向市里、省里和中央机关的领导进行上访申诉。此事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也作出重要指示。可是几年过去了这件事情仍旧没有落实好,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调查二 中央领导的批示竟作耳旁风
据张先生称:在2006年至2009年长达三年的上访过程中,我多次向市里、省里和中央领导申诉,2006年10月至12月,由中共济宁市委牵头,纪委、政法委、法制办、检察院、法院、仲裁委,公安局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三个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了此案。确证了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完全属实。随后在济宁市公安局会议室当众宣布了调查结果,要求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当时法院领导也当众表示“我们错了,我们自己改就是了。”可是会后,法院以案外理由敷衍领导,长期拖而不纠。期间,我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写信申诉;2008年秋,中央领导批示:严查此事。但是,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顶着不予纠正。
调查三 违法拘留为哪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张先生赴全国人大上访属于其合法权利且是合法渠道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张先生上访期间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只是交了申诉材料,一共问了两句话,既没有争执,更未出现吵闹。前后不到5分钟就被金乡县接访人员接走。全国人大的工作未受任何影响,更谈不上“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如何“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既然如此,何来扰乱社会秩序之说?再有,如果张先生真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当时在场有上维持上访秩序的警察,此事也应有北京市公安局按其管辖权给予处理。
张先生称:金乡县公安局违法对其拘留后,张先生据理力争:“我走的是合法渠道,为何拘留我”。后来金乡县公安部门的同志露透出了真正的原因“因为你是在两会期间,影响实在太大了”
影响大,是因为法院枉法后,久拖不纠,才造成我们多次上访,理应严究枉法者的责任才能根本解决上访问题。况且没有任何法律和文件规定“两会”期间不能上访。2007年4月30日张先生第二次进京时北京市公安局的警察对其明确告知: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才是合法的上访渠道。现在,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合法渠道上访,也要被拘留?
张先生想不明白:通过合法渠道的上访,为什么就成了“扰乱社会秩序”?而遭到金乡县公安局的非法拘留?是谁给予他们这么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