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帮忙真添乱――点评《专家建议》
赵南元
2009年9月18日,常纪文教授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现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1]其中有《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专家建议》以及作为该建议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使我们得以见到该法的全貌。常纪文教授在《专家建议》的最后一段声称其立法原则是“帮忙不添乱”,但纵观《专家建议》和《动物保护法》全文,可以得出结论:这个打着“帮忙”的旗号制定的法律如果真的立法执行,其结果必然是给社会带来无穷无尽的纷争,对于和谐社会而言是十足的“添乱”。常纪文在《专家建议》中所列出的立法理由仍然充斥着谎言和谬论,应该予以揭穿,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拒绝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提供参考意见。以下是《专家建议》原文,【】中是笔者的点评。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专家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宣言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我国既有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其立法精神都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的利益。而常纪文教授主持制定的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与此相反,其立法精神是以禽兽为本,反人道、反人类的。按照这一主旨制定法律一旦实施,必将损害人的利益,极大地危害社会。以下分别分析其六个立法理由的荒谬性。】
从以下六个方面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
从经济增长来看,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动物生产国家,但从最近几年的进出口来看,我国却属于动物净进口国家,这与我国动物生产大国的地位是相当不相称的。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的动物产品质量不过关,二是我国的动物保护不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贸易标准。中国有10多亿农村人口,在金融危机期间,日子总体很难过。农民就业、农业增收和农村发展,成为中央非常关注的问题。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完全靠城市化和工业化来解决,是不可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的解决还是得依靠农村、农民和农业,因此,我们可以从通过法制加强动物保护的角度入手,改变农村的产业结构,扩大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上述理由完全是颠倒黑白。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动物生产国,同时更是全球最大的动物消费国。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决定了这一点。中国人均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草原面积也不大,所以中国出口粮食或肉类并不具有比较优势。这是中国不可能大量出口动物制品的根本原因。
所谓“动物福利保护贸易标准”根本就不是问题。因为如果中国的动物出口具有比较优势,很容易在出口企业内部实施西方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哪怕是你要求要给猪配备玩具,我们也完全可以做到,只要你能接受这个成本和价格。各国都有不同的电器安全标准,并未影响我国的电器出口,就是因为出口企业可以取得对方国家的电器安全认证,而不需要我国制定与之相同的电器安全标准。
由此可知,如果实施常氏动物保护法,不仅不能增加我国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口,还会对于我国内销的动物产品造成沉重的打击。其原因是:
一方面,实施动物保护法将大大推高我国动物产品的生产运输屠宰成本,抬高肉类价格,导致需求下降,最终打击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农民,同时也损害了肉类消费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常氏动物保护法还会摧毁国内一些传统的动物产业。例如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育肥为目的给经济动物强制喂食”,如果实施该法,北京填鸭将成为非法产品而被禁止,名满天下的北京烤鸭也会因没有原料而退出餐桌,不仅会导致这一产业链上大量从业人员失业,对北京的旅游业也会造成打击。毕竟“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吃烤鸭真遗憾”是北京旅游业的两大卖点,如今失去半壁江山,情何以堪!】
从社会秩序来看,最近几年,中国出现的遗弃或者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越来越多,如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等,引发了社会严重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对抗和游行示威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重要媒体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一些国外的媒体更是把这种虐待行为和中国政府的执政行为及中国人民的整体道德联系起来,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国际形象。通过法制适度地保护动物,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此外,通过法制适当地保护动物,可以更好地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防止民族矛盾因为动物问题而发生和蔓延。
【这是典型的猪八戒倒打一耙。“最近几年,中国出现的遗弃或者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越来越多”之说荒诞无稽,因为虐待狂作为一种并不传染的心理疾患,总是以一定概率发生,是平稳的随机过程,不存在“越来越多”的理由。“最近几年”真正“越来越多”的是关于“虐待动物”的夸张报道。原因是最近几年动物保护主义逐渐传入中国,受其影响一些媒体人士也跟风炒作,类似的报道渐成时髦。正是这些不实的夸张报道煽动起一些“动物爱护人士”的“不满情绪”,“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这是动物保护运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反科学的本性必然要和科学发展观对抗,其恐怖主义倾向必然引发“暴力对抗”,其邪教性质必然会借助“游行示威”手段。欧洲那些已经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动物保护主义者裸体游行成风[6],反对皮草的洋妞在王府井也演出过裸体闹剧;北京动物园门外发生的游行示威的参与者都是“动物保护人士”。“一些国外的媒体更是把这种虐待行为和中国政府的执政行为及中国人民的整体道德联系起来,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恰恰暴露了媒体炒作“虐待动物”的背后存在着国际反华势力的背景。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英国是动物保护主义的发源地,也是最早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但是时至今日,保护动物立法不仅没有“促进社会的稳定”,反而助长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恐怖主义气焰,制造了大量危害社会的事件:
今天用“动物保护主义 英国”在Goole上检索得到的前三条是:
英国极端动物保护主义者为救豚鼠不惜害人[2]
英药业警示政府打击动物保护主义者[3]
英国牛津大学遭动物保护主义者爆炸物“袭击”[4]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了防止中国步英国之后尘,走向恐怖主义横行的社会,只有防微杜渐,彻底杜绝动物保护主义乱源才是“促进社会稳定”之正道。
至于说到“民族矛盾”,至今在中国未见“因为动物问题而发生和蔓延”,但是动物保护立法之后就很难说了,难保有某个民族屠宰动物的传统方法不合乎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心意,闹出事端,才真的会导致“民族矛盾因为动物问题而发生和蔓延。”】
从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来看,每一只流浪犬、猫的平均救助成本在300-500元。以北京为例,根据保守的估计,流浪犬、猫的数量在10万以上。由于难以找到动物的主人,因此这个数目庞大的救助成本,目前由政府承担。通过法制适当地加强动物管理,通过建立动物主人的责任机制,可以大大地减少政府的投入。
【这是公然撒谎。“目前”我国“政府”并不“承担”任何流浪犬、猫的“救助成本”,野猫野狗大多被猫狗贩子捉去转卖给饭馆赢利,形成增加社会利益的产业链。反倒是按照《专家建议稿》的立法行事,才会大大增加政府的投入。建立宠物管理系统需要耗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结果是破坏食用猫狗的产业链,增加失业,减少社会利益。】
从公共环境保护的管理来看,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养殖污染,有利于保护生态安全。
【这是毫无科学根据的想当然。养殖污染的处理过程,与“动物福利”毫无关系。】
从公共卫生的保护来看,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把动物保护工作纳入动物防疫和人群防疫的工作体系之中,有利于减少H1N1、禽流感等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发生,阻止这些疾病的蔓延。通过法制保护动物,虽然需要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投入一些资金,采取一些措施,但是和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末端控制所需的资金和人力、物力相比,仍然显得相当经济,可以节约国家大量的财政资金。此外,通过法制加强经济动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
【此说纯属信口开河。“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不仅不能“减少H1N1、禽流感等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发生”,还会增加这些疾病。例如深为动物保护主义者所诟病的工厂化养殖,恰恰最能减少人禽、人畜接触,减少家禽与野鸟的接触,防止疫情发生,而动物保护主义者所提倡的散养,增加家禽和野鸟的接触机会,增加人畜、人禽接触,才是容易促发疫情的养殖方式。对于食品安全也是相同的道理。】
从精神文明的建设来看,遗弃、虐待动物,残害生命的行为或现象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通过法制适度地保护动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人道情感,弘扬民族“怜悯生命”等传统美德,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宣扬保护动物的伪道德,对于“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有害无益。所谓“怜悯生命”这种笼统的概念并不利于道德的弘扬,只会导致逻辑混乱。老鼠、苍蝇、蚊子、病菌、大白菜都是“生命”,但无需“怜悯”。中国的传统美德一向是以人为本的。中国人讲“人命关天”而不讲“狗命关天”,讲“仁者爱人”而不提“仁者爱狗”。孔子听说马厩失火,问伤人否,不问马。君子远庖厨,为的是养君子之心性,并不关心杀猪的过程。西方自文艺复兴,才开始用人道主义批判神道主义,但是宗教势力并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还会把神(GOD)道主义颠倒成狗(DOG)道主义继续出来蒙人。宣传动物保护主义的伪道德糟粕恰恰会破坏中华民族真正的传统美德。】
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适度地保护动物,虽然可能增加一些经济和社会管理成本,但总的来看,综合效应是利大于弊的。基于此,我国大多数人赞成对动物保护进行综合性和全面性立法。根据新浪网和搜狐网2009年6月的民意调查结果,超过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有超过75%的网民提议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80%的立法赞成率,是很罕见的,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心声!在法治和重视民意的时代,建议国家加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用法制建设来推动中国道德建设的进程。
【所谓“综合效应是利大于弊的”,纯属颠倒黑白。请看英国的现实:
英国两家最大的制药企业――葛兰素史克公司和阿斯利康公司的两位首席执行官JP Garnier博士和Tom McKillop爵士在近日的一次私人聚会上,向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除非英国政府能够有效解决愈演愈烈的动物保护主义者暴力袭击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的问题,否则他们就要撤出在英国研发机构的投资。
不久前,英国《泰晤士报》连续在头版显著位置报道动物保护极端主义者伤害英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这个问题由此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而英国政府对此响应积极,要求情报机关军情五处参与到打击动物保护主义者暴力袭击的活动中来。因为葛兰素史克公司每年投入其英国研发机构的资金超过10亿英镑,相当于每天300万英镑。如果两家公司停止对英国研发机构的投资,将会使英国财相布朗感到极其失望。正是他4年前倡导并一直致力于推动英国实现以高科技研发为中心的知识经济。而生物医药是英国名副其实的关键产业,去年为英国国民生产总值(GDP)贡献67亿英镑,提供了25万个就业岗位。英国政府、企业和院校每年投入到医药研发的资金达到35亿英镑。英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药品出口国,去年出口药品达120亿英镑。[3]
这只是一个最近的例子,动物保护主义迄今为止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谓罄竹难书。
所谓“80%的立法赞成率”完全不足为凭,因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并未参加投票,而这种投票只能吸引那些“动物保护人士”。】
我们基于“帮忙不添乱”的原则,组织国内和国际对动物保护法有研究的专家,对国内外的动物保护法制建设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结合中国的国情,以中华民族认可的反虐待道德为底线,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是否妥当,请审议。
【在《专家建议》出笼之后,接到一位陌生人的电话。来电者自称是某动物保护组织的负责人,表示非常赞同我的观点,因为他在多年的动物保护活动中深刻体验到动物保护运动的弊端。由于职责所在,他经常陪同警方出面调解一些由宠物引发的民间争端,从而对动物爱护人士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尖锐矛盾体会颇深。他力促我继续撰文抵制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同时认为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根本不可能进入立法程序。
我问他:“为什么?”
他说:“人大常委会那些人又不是傻瓜!”
我又问:“那上面怎么会立项目让他们作这个研究?”
他说;“哪里是国家立项,这个项目是外国那些动物保护组织出钱资助的。”
此说出乎我的意料,于是我想从公开的文件中确认到底出资的是谁。我仔细精读网上最原初的资料[1],从中并未发现关于该“项目组”出资方的任何蛛丝马迹。看来身为“项目负责人”的常纪文教授对此讳莫如深。
此事有悖常理。按照一般习惯,即使是发表论文,如果属于某个项目,必然会声明本论文受到某某基金某某项目支持,否则无法向出资方交差。而这个《专家建议稿》是该项目的最终成果,对资助方只字不提很不符合规范,如此行文必有难言之隐。
在“常纪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申明[5]”中,我们看到这样的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属于党中央、国务院共同领导的机构,我们的专家建议稿将以非民间渠道报送中央。这和纯粹的民间专家建议稿有一定的区别。”
这句话的目的显然是要加强《建议稿》的官方色彩。但是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建议稿》与官方的关系仅限于报送渠道,立项的并非官方。再有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属于党中央、国务院共同领导的机构”,而常纪文本人是社科院的研究员。关键是,党中央、国务院是否委托常教授起草《动物保护法》,此处并未言及。
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国家主权包括对外独立权,即立法不受外国干涉。任何主权国家对于维护立法独立都是极为敏感的,例如美国对于参与立法的议员们有严格规定,不能接受外国政府、政党、团体、公司和个人的资助。只有像日本无条件投降那样完全丧失国家主权的情况下,才会让美国的麦克阿瑟来帮他们制定宪法。
北青报社的《青年周末》2009.10.15刊登的封面文章《〈动物保护法〉是谁在误读》一文中多处谈到了外国动物保护组织在该《建议稿》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施加压力和影响的实际情况。这样的《建议稿》如果进入立法程序,势必严重危害中国的国家主权独立。兹事体大,容不得半点含糊。】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
常纪文 (专家建议稿项目组负责人)
2009年9月18日
【点评中的参考文献:
[1]http://blog.china.com.cn/changjiwen/art/1214781.html
[2]http://www.ouhya.com/news.php?id=3212
[3]http://info.pharm.hc360.com/HTML/001/006/011/008/55599.htm
[4]http://www.mm163.com/html/58/n-6058.html
[5]http://blog.china.com.cn/changjiwen/art/1261158.html
[6]http://www.google.cn/search?sourceid=navclient&hl=zh-CN&ie=UTF-8&rlz=1T4GZHZ_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