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商品的生产,会体现着不同的劳动复杂程度。马克思指出:“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并不是这样一种社会过程。那么这也就是说,不同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互不相干的,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说明了同种商品的价值,不同的商品的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同质的。所以,不同的商品之间是无法按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确定的所谓价值进行交换的。这样,不商品价值的同质性只有在其交换过程中获得统一,并在这种交换过程中确定各自相应的价值。由此可见,所谓瓜分剩余价值的说法是缺少依据的,其描绘的一般利润率原理是毫无逻辑的;进一步地,其价值规律也是荒谬的。
关于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从而劳动的问题,我们应当考虑,最大限度地把握市场需求的活动是不是应当属于这个范畴?坚定的马经支持者,似乎很难同意这一点,因为一旦对之表示认可,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提及的那种劳动,显然只包括了生产产品本身的技术使用价值的劳动,而不包括这种把握市场需求的生产社会使用价值也就是效用的劳动。生产一百件产品,包括了巨大的人类劳动是无疑的,但是,这种产品是否满足社会需求,则需要通过市场来判断。生产技术使用价值与生产社会使用价值是两个不同的社会过程,从而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依据和判断主体。对于前者而言,判断依据是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约定的标准,其判断者是生产者(这显然是通过其执行相应职能的企业组织实现的,这种机构职能的执行者是层层向上负责的,最后终要归于生产者自身),生产者是其所雇佣的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消费者。
那考虑到了这一层,则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雇佣劳动者的劳动表面上虽然是为生产者提供了一种技术使用价值,但事实上是以其劳动具有生产者所需要的社会使用价值为前提的:那就是生产者是否需要、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这种生产某种技术使用价值的劳动技能。 那么这也就是说,对于雇佣劳动者而言,同样要考虑市场对其劳动技术的需求问题,这一点如上所述,同样是需要把握市场需求的劳动内容。生产技术使用价值的技能与生产社会使用价值的技能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构成完整的社会劳动的内容,这也就是完整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内容。这样,我们就必须考虑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之于社会需求的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也就是劳动力,并不等他在劳动中一定能够按照约定而发挥出这种能力。这样,劳动能力的需求者也就是生产者必须根据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进行判断其劳动的价值,而不是也无法根据其劳动能力来判断其价值。因此,如果我们说只有通过交换过程才能最终确定这种劳动的价值的话,那么,劳动者的工资也就这劳动价值的真实表现——这就如一般商品的价值是其所包含的劳动价值的真实表现一样。这样,马经关于劳动力问题的阐述也是值得商榷的了。那么进一步地,剩余价值理论同样如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实质上也是上面所提到的生产者缺少正确把握市场需求的问题,从而也就是一个效用问题;所谓计划经济,归根到底也是为了使生产适应社会需求,从而也是一个效用问题。表面上看,资本主义的私人生产缺少计划性,然而,我们应当看到,这种计划性是建立在完备的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完备信息的获取的困难,对于私人生产如此,对于计划经济的社会生产亦如此。他们面对的皆是消费者的需求的变动不居的现实。表面上看,后者的社会生产可以对不同产品生产进行统一的社会控制,然而,这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同时,如果控制者不是谋求对消费者自由的干预的话,那么面对这种变动不居的需求变化,这种计划性往往会归于无效。这正所谓“一放就乱,一统就死”。
对于前者而言,不仅仅需要完备的信息,也要诉诸生产者的理性;而对于后者而言,其计划者的理性却又成了套在各个生产企业脖颈上的枷锁。从而归根到底依旧表现为一种非理性。因此,如下说法未必是过分的:
马经的坚定支持者的精神固然是可嘉的,但是却缺少一种理性。
那么毫无疑问,无论是资本主义生产者的理性,还是计划经济者的理性,皆是劳动的内容。谁缺少这种理性,谁就应当受到惩罚。对于前者而言,他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于后者而言,我们却少见这种负责行为。而如果试图使人们的这种行为与其所获得的利益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那么就必然要最终归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这似乎是一种两难的选择。对此我们要问:如果不是这样,难道应当让消费者为他们的行为获取利益或付出代价吗?前者对于他们是不公正的,后者对于消费者是不公正的。当然,如果人民愿意选择这种生产方式。那么也是公正的,但是,这种选择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呢?于是,我们就要为此而诉诸一种政治制度。而这种政治制度将意味着什么呢?情况似乎又要回复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