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托管概述
本文所谓“托管”就是受托人与品牌生产商(即:委托人)合作,将产品打进商场销售,并由委托人以托管费的形式,向受托人支付其相关报酬的营销模式。
由于现代商业渠道的重要性,注定控制渠道的大中型商场的重要地位。对于品牌生产商来说,没有商场,就没有走近顾客的通道,也就没有生存的基础。
大中型商场借着占据生产商与顾客联系的通道,对生产商具有控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商场资源的运作就成了必然,因而托管这一操作手法应运而生。托管对于弱势品牌进驻商场来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由于目前商业上的托管大多是个人行为,托管费的支付一般没有发票或没有真实发票,这就给会计处理和企业内部控制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二、 托管费用的会计处理
目前,会计实务中,对托管费有不同的处理:有非常规范的,就是让税务机构代开发票;有极不规范的,就是干脆用账外收入来冲抵;较为中性的处理方法是:
1、 支付托管费时,挂受托人往来账,借记“其他应收款(XX受托人)”。
2、 如受托人交来各类发票充抵时,分两步处理:
(1)由业务员办理报销手续,会计支付现金,并按发票内容作相应费用或资产核算;
(2)业务人员将报销所得现金交回会计,由会计人员冲销受托人的往来,贷记“其他应收款(XX受托人)”。
3、 如受托人没有发票充抵时,则长期挂账,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三、 风险规避
1、 风险
(1)如果托管费用都按规范操作,由委托方申请税务机构代开发票,一方面,难以得到受托方的配合,另一方面,成本很高,企业难以承受;
(2)如果托管费由账外收入冲抵,因收入不入账,税务风险较大;
(3)如果托管费由其他发票开充抵,必须注意内控工作,防止内部财务漏洞。
2、 规避
(4)一般小企业,税务风险相对较小,财务风险相对较大,两都权衡,采用托管形式,并适当作些避税处理,有一定的可行性。
(5)对于大中型企业,社会责任较大,公众关注度高,财务承担能力较强,税务风险高,因此,不能因小失大,不宜采用托管形式。建议应选择的有加盟、代理、直营等形式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