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押解进入法院
2009年10月14日上午,臧天朔在北京市二中院出庭受审,臧天朔案涉两罪——敲诈勒索和聚众斗殴,按检方指控,臧天朔是授意近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的首要分子,但臧天朔当庭否认控罪,并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他只让下属去解决纠纷,并未指使打人。
而同案犯吕长春当庭指证臧天朔,作出对臧为不利的供述。吕称,案发当晚,他与臧进行了商议,臧给的指示是,让其找孙宝和去谈,“谈得拢就谈,谈不拢就打”。
在此案件中,臧天朔定罪量刑的关键是,他是否与吕长春在有戏酒吧商议并授意械斗。翻供需合理理由及证据支持,在判决没有下达之前,无法判定臧的翻供是否被法院所采信或认可,但若其罪名成立,因其是首要分子,且有一起致人死亡,其涉嫌两罪很可能会被判以重刑,业内人士分析其最少可能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更重。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学理知识: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四)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四)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两者存在明显不同。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其次,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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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按照检方的指控,臧天朔是授意近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的首要分子。但臧天朔今天当庭否认控罪,并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他只让下属去解决纠纷,并未指使打人。
身形未变略显憔悴
上午8时许,3辆囚车押解着本案的7名被告人进入法院。车门打开,身穿一身黑色运动服,外套橘黄色囚服马甲的臧天朔端坐车中。待同车的被告人下车后,臧按照提押法警的指令缓步下车,走进了法院暂看室,等待即将开始的审判。经过1年多的羁押,45岁的臧天朔的身形体态未见消瘦,依旧留着寸头。也许出于受审的压力,臧天朔今天似乎有些疲惫,头发已经花白的他看上去略显憔悴。
本案第一被告人是44岁的吉林人吕长春,他在臧天朔的朋友迪吧中任总经理,多年来涉嫌参与数起聚众斗殴,劣迹斑斑,检方指控他在臧的授意下组织了廊坊火车站广场的百人械斗。今天一同受审的另外5人与臧天朔并无瓜葛,他们涉嫌在2002年时与吕长春在北京市朝阳区共同参与了另外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其中还涉及敲诈勒索犯罪。
8时40分,7名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聚集到法院传达室。上午9时,案件开始审理。由于未安排记者旁听,记者只能守在法院门外。
生意伙伴反目成仇
2002年10月,臧天朔认识了东北人孙宝和,后者曾在东北、云南等地经营酒吧迪厅,熟悉酒吧经营和装修设计。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在河北廊坊共同开办朋友迪吧。双方最终签订《合作协议》:臧天朔以房屋租金12万元和他的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孙宝和则负责投资酒吧的内外装修和设备购置,股份三七开。
2002年12月31日,朋友迪吧在廊坊市步行街正式开业。据臧天朔此前的证词,在酒吧装修过程中,孙宝和经常以臧天朔的名义赊欠建筑材料。酒吧开业后,孙宝和任经理,又出现拖欠酒吧员工工资的状况。2003年1月15日晚上,臧天朔派人找到孙宝和,要求孙离开酒吧。
随后,臧天朔同孙宝和还有被拖欠建筑材料款的债主一同来到派出所,臧天朔要求孙宝和当众说明他所拖欠的款项与臧天朔本人无关。1月16日,孙宝和答应退股。1月24日,孙宝和同意转让股份。
百人械斗一死数伤
2003年6月18日,孙宝和在廊坊火车站广场西侧开了热浪迪吧。 3天后的晚上,孙带领迪吧的保安经理孟龙及十余名保安乘坐依维柯客车来到朋友迪吧,索要20万元的转让款,遭到朋友迪吧副总经理和几名保安的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孙宝和随即与身在北京的吕长春电话联系,两人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约定双方纠集人员,3小时后在廊坊市火车站广场见面。此后,孙宝和带人返回热浪迪吧,并将20多名保安召集到一起,分发棒球棒、铁管等工具做好械斗准备。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吕长春当晚即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臧天朔所经营的有戏酒吧,与臧商议并在臧的授意下,于次日凌晨1时许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木棍等凶器驾车来到廊坊火车站广场与孙宝和带领的20余人发生械斗。在械斗中,孙宝和一方的保安经理孟龙被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斗殴还造成两名保安及广场上的无辜人员轻伤。斗殴后,吕长春即将有关情况告知臧天朔并潜逃。
案发后不久,孙宝和等参与斗殴者被抓获判刑。2004年,吕长春回到北京,在他的要求下,臧将自己母亲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房屋提供给吕居住。此后,吕长春改名换姓混迹于朝阳区王四营一带,长期为他人追债、铲事充当打手。
通缉犯落网抖出臧天朔
整个案件中,臧天朔定罪量刑的关键是,他是否与吕长春在有戏酒吧商议并授意械斗。其实,6年前这起恶性聚众斗殴案发生后,臧天朔即受调查,但因案件关键人物吕长春潜逃无法出证,臧全身而退。
据了解,在当年孙宝和等人受审过程中,臧天朔曾被司法机关4次传唤并接受讯问,但他一直矢口否认参与冲突,并称自己当晚喝酒喝得太多,不记得吕长春何时离开北京,命案发生后他才从朋友迪吧副总经理那里得知此事。由于当时没有证据证明臧天朔直接参与斗殴,司法机关并没有对臧天朔采取强制措施。直到2008年7月,被警方通缉了5年之久的吕长春落网。根据吕的交代,臧天朔再次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吕长春当庭指证臧天朔
今天上午11时许,法庭休庭。记者随后了解到,臧天朔当庭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臧称案发当晚有下属告诉他发生了纠纷,他便让吕长春去解决纠纷,但并未指使打人,械斗的事他是次日得知的。不过,吕长春当庭作出了对臧天朔非常不利的供述。吕说,案发当晚,他与臧天朔进行了商议,臧给的指示是,让吕长春找孙宝和去谈,“谈得拢就谈,谈不拢就打”。
记者同时了解到,吕长春在案发当晚聚众来到廊坊后,并未摆出商量的架势。此案中被打的无辜路人王小生的家属告诉记者,吕长春等近百人当时开着十几辆面包车到达廊坊火车站广场,下车二话不说见人就砍。20多岁的王小生当时路过广场,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就被面包车上冲下来的打手砍倒在地,王小生挣脱跑开后,又被打手抓回,背上挨了数刀,随后被拖进迪吧,打手们弄清他不是迪吧人员后,又将他扔了出去。
此案预计今日全天审理,随后法院将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