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涉外税收”退出了历史舞台,与国际接轨的“国际税收”得以确认,正式登台表演。但,大家对与国际接轨的“国际税收”还很陌生,了解也很片面,不利于保护自身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彻底改变现状。而咱们这里,走在了全国前头,很有眼光,很值得赞赏。“国际税收”是最高层次的,最难懂的,因为,不但要执行国内法,而且还要执行国际法——国际税收协定。

  企业是盈利组织,纳税是企业的义务;纳税意味着企业的盈利的减少,逃税又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法纳税,规避风险;但应该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尽量少纳税,且没有纳税风险。这就要深入、精准地掌握税法。

  第一节 从案例看精准掌握税法对纳税筹划的重要

  案例1、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捐赠可否全额扣除,亏损可否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1054/n584991/8043551.html

  

  问题内容:

  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要受12%的比例限制么?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补呢?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呢?请国家税务总局明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 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政策只适用于2008年底,国务院没有决定延长期限的,以后年度不能适用。所以,企业支持灾区重建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2008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而且扣除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