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规定。
一、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相关费用及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中,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