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利弊事关社会公器锋利或是迟钝


“人肉搜索”的利弊事关社会公器锋利或是迟钝

李华新

   近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施行。这部地方立法令人关注之处是对网络“人肉搜索”现象明确禁止。其中强调,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依据程度可给予最多罚款5000元、半年内禁止上网或停机,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联网资格的处罚。(2009-1-20 7:28:53 · 来源: 新京报 )

   人肉搜索,这要看是从那个角度来看了,对于一些忌讳搜素的人来说,自然是不会为其说好的,因为一搜索就会使得一些劣迹大白于天下,因为只要是你在这个信息时代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痕迹,而这些痕迹显然是有背人的一面,因而就不会愿意让人知道,但是如果是作为政府强令禁止的话,就会是有些霸道的意味,因为,那位最牛的房产局长一个很随意的习惯行为被有心人摄录之后,一切就变得十分的自然,因为这样的一位公众人物,一位地方部门的官员,如果你戴这样价格昂贵的手表,不抽这么贵的香烟,那么你是不会计较有什么搜索的。
    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徐州通过审议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进行人有搜索,起本意也许是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可是在当下人肉搜索的涵盖不仅只是负面的情形下,如此的禁止,势必会引起人们的更多的想象,也是在必然之中。

   由于目下“人肉搜索”风头正盛,甚至入选刚刚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主流媒体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做法立即引来了网络热议。
   就这一立法的取向看,它强调网络信息世界个人隐私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因网络的匿名性待征而折损。由于我国法律对何为隐私、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保护方式等方面都处理模糊,徐州的地方立法因之显出与时俱进的特性。在保护隐私的法律精神下匡正“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个人权益侵犯,这无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私权保护的立法取向。
    人民网当天做了一项调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你怎么看?”有超过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有意思的是,网易当天也做了一项调查:“你担心被人肉搜索吗?”超过80%的网民表示“不担心,我又没做亏心事”。有近15%的网民表示“担心,但反对立法禁止它”。

    广东有网民4500多万人,是全国“第一网络大省”,如何促进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省里的领导是大度宽容以及对网网络评论的态度是欢迎的,而且是不怕“拍砖”“灌水”的,这样的一份担当,并非其他的地方都敢于效仿。而在把握好虚拟与现实、权利与责任、自由与法治的界限,在网络社会的发展中,始终发挥建设性的主力军作用,建设科学应用网络的模范区域,这也是广东的一个明确的态度。
 有专家表示,“人肉搜索”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它能够让丑恶行径原形毕露。在周正龙、周久耕等一系列事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但“人肉搜索”目前确实存在着过火现象,尤其是它与谩骂、骚扰等行为结合起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嫌疑。专家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对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加强管理,严格界定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使“人肉搜索”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而“人肉搜索”的生发漫游,最终步入了法律规范的视野之中,这实际上也是网络从道德自律到网络法制管理的一个需要走得道路。
   然而,尽管接受法律规范是“人肉搜索”的必然趋势,但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与其说是要表明立法保护网络个人隐私之势在必行,不如说是表明构建“人肉搜索”一类的公众监督渠道更加迫切。而这是事实上并不矛盾的两个问题,完全可以分头解决。一方面是私人领域的个人隐私权亟待保护,在私权保护意识仍属虚弱的当下,以立法推进网络平台的私权保护,自然值得鼓励;另一方面,是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亟待推进,在公共权力监督仍不充分的当下,“人肉搜索反腐”展现的公众监督热情,自然同样弥足珍贵。
   因此,“人肉搜索”存废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公私领域两个相关却不同的议题。两个原本独立的论题,所以会由“人肉搜索”这样的现象聚合发酵,其前提正是因为我国公私领域的信息立法存在历史欠账。一方面是,把公民社会由网络请到现实中来,在现实社会中去扩宽公民参与公共事件的渠道,把“人肉搜索”的社会公器的一面引向现实化、制度化;另一方面,是建立“人肉搜索公约”,针对其易侵犯普通民众的个人隐私一面,建立网络公民的自律、自我监督组织,掀起一场针对自身的网络公民行动。

  现在在网络的立法与网民是参与热情的同时,同时出现的网络的不和谐声音的伴随也是存在的,因为在缺少网络道德约束的网络环境里,一些人的无德和无品的行为,不仅不会给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精神支持,反而会带来负面的不良影响;甚至成为个人人身攻击的平台,也是存在的。但是,在公众的反腐热情,因为网络而点燃,你现在却是要熄火的情形,那是一定会使得这一社会公器的作用喑哑,那么网络上的反弹和声讨,也是必须要出现的。
   一句话,,限制和打压是无理的,也是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不一致的,而在看到网路的效用时,却是在指责网络的不尽人情之处,边欲行禁止,那么遭到激烈的反对也是一个必然现象。
  不过既然网络那个起到社会公器的作用,那么,使其锋利是责任,而硬要让它迟钝,同样也是一种失职。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