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容芬:没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没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王容芬

 

 

这大概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著名的核准死刑裁定书了,最后一页的全部文字为:

报复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杨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睿懿

代理审判员  舒明生

代理审判员  方文军

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岩岩

书记员    岩”

裁定书上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红头大印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条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死刑裁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2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7条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炮制的杨佳死刑核准裁定书里那句“本裁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书没有院长王胜俊的签名,裁定书没有法律效力,裁定书违法乱纪、草菅人命。鉴于中国司法不独立,吁请把持司法大权的执政党中央政法委严肃处理冤杀杨佳案,将制造杨佳冤案的上海市政法委和公、检、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绳之以法,明法正义,恢复法律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