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一百多万。由于该分公司现无能力清偿债务,我公司想向其总公司追讨这笔货款。请问谢律师,可以直接要求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还款吗?谢谢!
谢恒律师解答:
可以向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直接追债。虽然分公司带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它只是总公司设立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总公司承担。
从法律层面分析,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谢恒律师提示:如果是诉讼解决本案纠纷,咨询者可以选择同时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如果已单独起诉分公司,可向法院要求追加总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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