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落后于资本主义不算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不是一种称谓而是一种更有利于民的分配制度


 

 

分配制落后于资本主义不算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不是一种称谓而是一种更有利于民的分配制度

 

 

/崔长林

 

在最近的一段时间里,笔者一直在思考该如何给社会主义定义的问题。首先,笔者想说的是,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绝不是区别社会性质的依据。比如,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都实行私有,私有制能作为区别社会性质的依据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如此,是否就可以说,资本主义之后的社会就不再实行私有制而实行公有制?回答同样的否定的。至少,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中国就有私有制。不仅有,在一些省份和地区还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私有经济》的文件。亦不仅如此,“保护私有财产”已被写入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

 

那么,我们该用什么作为给不同社会定义的根据?笔者经过对各种经济社会制度的演化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其根据只有分配制。什么意思?就是说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经济社会越是发展,其分配制度就越是能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比如,在奴隶社会,广大的奴隶几乎没有经济利益,包括他们的生命都属于奴隶主阶级;比如,在封建社会,与奴隶相比,通过土地的租赁,佃农获得的经济利益显然更多点,有些种田能手,最终演化成为地主;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不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有言论自由,能争取更大的权利,他们还有罢工和举行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的权力。

请问,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为什么要举行罢工和举行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当然是为了争取更大的权利,当然是为了能够从资本家和代表资本家利益的政府那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了。通过以上四种分配制的演化我们可以得知,越是往后的经济社会制度其分配就越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人民群众就越具有为自己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权力。那么,根据上述,我们是否就可以得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应该是更加地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制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为此,在江泽民同志执政期间,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笔者认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个“代表”。诚然,笔者也没有说发展生产力不重要,而是说定义一种社会制度的根据,是看其分配能否更多地体现人民的利益。

可是,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一分子,大多数人并没有感受到我们的国家在分配制度上比美国、日本、欧洲等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的人民“优越”到哪里——无论是从社会福利待遇还是从工资收入上来看。先不要说贫富分化现象在我们国家十分严重,在国有企业里当官和就业的人收入要远远高于非国有企业职工,各级公务员的工资要远远高于普通公民的收入,就拿前一些年所搞的住房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和医疗制度的改革来说,不但没有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就医难、上学难和住房难,而且还在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头上给压上了新的“三座大山”。可当官和有权的人呢?住房、就医哪个不是高标准?谁家的孩子上不起学了?因此,据此笔者得出,“分配制落后于资本主义不算社会主义”的结论。

人们千万不要忘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后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形态,尽管它还不是“合格的社会主义”,但它无论如何不能连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也不如,至少从分配制度上不能让我们看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