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遗”下的都是“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展以来,我们的国家不只是在最短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和最广范围唤醒了国人重新守护和弘扬民族文化的意识,且全国各地也切切实实地寻回和拥有了一批批民族文化遗产!

目前的形势下,笔者以为,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了需要进一步保持旺盛的工作干劲,似也需要更好地把握一下这样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是意味着“遗”下的都是“产”?如果是,符不符合其本义?如果不是,为什么?

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只在于笔者感到我们有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定义理解似有些偏颇!

 “遗产”,一般说即先人遗留下来的财富。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这个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表述,虽过于学术化,但如采用分层提取定义要素的办法来把握,似仍可得到这样清晰的理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世代相传”;

2)“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在不同群体与环境的“互动”中,“不断地再创造”;

3)“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在一定的“社区和群体”中具有“认同感和持续感”。

上面的理解如无大讹,是不是意味着严格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下的并非都是“产”呢?推衍下去说,当前和以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是不是有必要特别关注非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将“遗存”当作曾经的传统文化形态来存档、来研究;将“遗产”当作曾经存在并仍可继承与弘扬的文化财富来保护、来光大呢?依笔者管见,果如此,或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果真可以进入张弛有度、轻重有节、财有所用、物有所值的快道呢!

有朋友告诉笔者,如今的古玩界有这么一句流行语:“过去将宝贝当破烂,今天将破烂当宝贝。”这句流行语虽似谐谑,却无不给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界一个重要启示:当我们有幸走出过去的一种极端——大凡传统文化都是“封资修”之后,似也须防止另一种极端——大凡传统文化都是“遗产”!

是的,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先人“遗”下的似并非都是“产”。笔者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