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这就是我应邀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负责立法的部门提供的论文之一,并得到赞许。现发表出来,以飨广大读者。
一、“税务管理”等概念不准确
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已写入宪法。法治的根本是法律,用法律治国;彻底拚弃人治。可见法律的重要性。这又决定了法律条文表述得准确、清晰的重要性。表述得准确、清晰,最基本的是概念要准确、清晰。《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目前我国少有的几部关于税收的法律。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关于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全国都要遵照执行。可见,概念准确、清晰的重要性。由于税收理论的概念不准确,导致了该法概念也不准确。税收理论的概念不准确的情况太多,需另论。这里仅就“税务管理”、“管理”等几个概念进行一下探讨,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及以后的立法作参考。
国家税收里有这么几个最基本的概念:税收、税务、管理等。这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里的最基本的概念。“税收”、“管理”是最高位的概念,也就是最基本的概念。“税务”是税收事务,显然是属于税收里的下属概念。如“国家税收管理”是国家管理里的关于税收方面的管理。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务”显然是被限定在“税收执法”范畴里。如国家税务总局就是管国家税收执法的。税收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事。税收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事。国家税务总局是进行税务管理的,不然怎么叫“税务总局”呢?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间里,税务管理的内涵是不同的。以前,国家税务总局不管“队伍”,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除了管“队伍”以外,还增加了许多内容。但不管怎么说,“税务管理”都有一个共同点:少不了“税收征收管理”。也可以说,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管理里最基本的内容。又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里的内容。这么一分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怎么能叫“税务管理”呢?此“税务管理”非彼“税务管理”。这不造成混乱吗?看一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的内容,包括“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账薄、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其实,第二章的内容就是第三章税款征收的“征收准备”。《新征管法学习读本》第166页最后一段就是这么写的:“前四个环节属于税款征收的准备”。既然承认是“税款征收的准备”,就叫它“征收准备”就行了,名副其实。为什么非叫它名不副实的“税务管理”!军事术语里有个“炮火准备”,是作战进攻前的准备工作。咱税收术语里怎么就不可以有个“征收准备”呢?什么事情都一样,准备作战与作战,准备征收与征收,准备做饭与做饭。顺理成章,符合语法和形式逻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里的“征收、管理、稽查”就是通常说的税收征收管理的三大内容,有时还叫“征、管、查”。很显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收、管理、稽查”中的“管理”就是指该法第二章的“税务管理”。前面已经探讨过,“税务管理”包括“征收管理”;而不是相反。这里又把“税务管理”简化成“管理”,更不符合形式逻辑了。前已述及,“管理”是最高位的概念,可以是“国家管理”的“管理”;也可以是“国家管理”中的“国家税收管理”的;还可以是“国家税收管理”中的“税务管理”的。形式逻辑中的概念是有“辈份”的,“税务管理”在“国家管理”中属于“孙子”辈。“征收管理”又是“税务管理”的“儿子辈”。那么“征收、管理、稽查”的“管理”在这里“辈份”合适吗?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准确地讲,就是“征收准备”、“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纳税检查”不能不叫“税务检查”,前已述及,“税务”概念的外延比“纳税”大得多。《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是“法律”,“法律”的三大内容包括“处罚”,所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应包括“征收准备”、“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等概念不准确
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已写入宪法。法治的根本是法律,用法律治国;彻底拚弃人治。可见法律的重要性。这又决定了法律条文表述得准确、清晰的重要性。表述得准确、清晰,最基本的是概念要准确、清晰。《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目前我国少有的几部关于税收的法律。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关于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全国都要遵照执行。可见,概念准确、清晰的重要性。由于税收理论的概念不准确,导致了该法概念也不准确。税收理论的概念不准确的情况太多,需另论。这里仅就“税务管理”、“管理”等几个概念进行一下探讨,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及以后的立法作参考。
国家税收里有这么几个最基本的概念:税收、税务、管理等。这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里的最基本的概念。“税收”、“管理”是最高位的概念,也就是最基本的概念。“税务”是税收事务,显然是属于税收里的下属概念。如“国家税收管理”是国家管理里的关于税收方面的管理。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务”显然是被限定在“税收执法”范畴里。如国家税务总局就是管国家税收执法的。税收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事。税收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事。国家税务总局是进行税务管理的,不然怎么叫“税务总局”呢?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间里,税务管理的内涵是不同的。以前,国家税务总局不管“队伍”,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除了管“队伍”以外,还增加了许多内容。但不管怎么说,“税务管理”都有一个共同点:少不了“税收征收管理”。也可以说,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管理里最基本的内容。又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里的内容。这么一分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怎么能叫“税务管理”呢?此“税务管理”非彼“税务管理”。这不造成混乱吗?看一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的内容,包括“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账薄、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其实,第二章的内容就是第三章税款征收的“征收准备”。《新征管法学习读本》第166页最后一段就是这么写的:“前四个环节属于税款征收的准备”。既然承认是“税款征收的准备”,就叫它“征收准备”就行了,名副其实。为什么非叫它名不副实的“税务管理”!军事术语里有个“炮火准备”,是作战进攻前的准备工作。咱税收术语里怎么就不可以有个“征收准备”呢?什么事情都一样,准备作战与作战,准备征收与征收,准备做饭与做饭。顺理成章,符合语法和形式逻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里的“征收、管理、稽查”就是通常说的税收征收管理的三大内容,有时还叫“征、管、查”。很显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收、管理、稽查”中的“管理”就是指该法第二章的“税务管理”。前面已经探讨过,“税务管理”包括“征收管理”;而不是相反。这里又把“税务管理”简化成“管理”,更不符合形式逻辑了。前已述及,“管理”是最高位的概念,可以是“国家管理”的“管理”;也可以是“国家管理”中的“国家税收管理”的;还可以是“国家税收管理”中的“税务管理”的。形式逻辑中的概念是有“辈份”的,“税务管理”在“国家管理”中属于“孙子”辈。“征收管理”又是“税务管理”的“儿子辈”。那么“征收、管理、稽查”的“管理”在这里“辈份”合适吗?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准确地讲,就是“征收准备”、“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纳税检查”不能不叫“税务检查”,前已述及,“税务”概念的外延比“纳税”大得多。《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是“法律”,“法律”的三大内容包括“处罚”,所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应包括“征收准备”、“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