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诉讼代理经过


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诉讼代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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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京堂  来源:原创  阅读: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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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诉讼代理经过

                                                                                         /吴京堂

1997年春季,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伊始,笔者接受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作为刑事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诉讼。由于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又恰逢新法实施不久,所以法院、检察院对该案都很重视,在庭审前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作为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应如何发挥作用?如何与公诉人配合?如何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这都需要在办案实践中寻找答案。

一、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

        本案被害人刘新,已被二被告人张丰和李伟所杀害。检察院的起诉书将张丰列为第一被告,将李伟列为第二被告。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是:

19969月,被告人张丰在本单位职工宿舍内对被告人李伟说要杀刘小舟(被害人刘新的堂兄)弄些钱。被告人李伟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为了找到刘小舟,便先打传呼找到刘新,从刘新处获取了刘小舟的传呼号码。被告人张丰,李伟怕杀刘小舟后会引起刘新的怀疑,刘新会提供破案线索。于是二人便转移了犯罪对象,商定先杀死刘新后再杀死刘小舟。920日二被告人在吃中午饭时商定用绳子勒脖子的方法杀死刘新。饭后,二人来到菜市场附近的地摊,买了一条白色尼龙绳,然后,李伟打传呼将被害人刘新约至二被告所在单位(木材厂)职工宿舍内玩扑克。当日十四时许。张丰在刘新背后给对面的李伟使了个眼色,张丰即从兜内掏出准备好的尼龙绳,套在被害人刘新的脖子上使劲勒。李伟抓住刘新的双手不让其反抗。勒了大约四、五分钟,二被告见被害人刘新不动了,便将其放倒在床上。后被告人张丰到外面查看动静。当其从外面返回时,被告人李伟说:“刘新还在动,还没死。”二被告人又分别拽着两个绳头使劲勒了两下。当日晚十八时许,二被告人用本单位汽车将刘新的尸体抛至山边的草丛中。

二、确定主攻方向

        通过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笔者过去经常从事律师辩护业务,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惯于在从轻、减轻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思考。而对于本案来讲,诉讼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工作角度却是完全对立的。诉讼代理律师应代表被害人家属行使对犯罪的控诉职能,即要对二被告的犯罪情节在从重,加重的角度上做工作,下功夫。

按照刑法的规定,主犯应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只有确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主犯地位,才能使二被告人都受到从重处罚的刑罚。一旦确定二者的共同主犯地位,等待二被告人的刑罚应该是死刑。

在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中,第一被告人张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积极,主犯地位比较明确。第二被告人李伟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也处于主犯地位?如何确定李伟的主犯地位?如何追究李伟的主犯刑事责任?这些问题,便是诉讼代理律师办理本案的主攻方向。

主攻方向确定后,下一步的工作便是通过阅卷分析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质证,查清案情的各个细节,以明确第二被告人李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三、律师细析案情

本案的发生,没有证人目睹犯罪经过,有关物证又不能直接证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以只有通过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来认定被告人自身及对方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律师阅卷后,把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分成了几个关键点,并对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进行了对照。

1、关于杀人犯意的提起。张丰供述称:“是我先提出要杀刘小舟弄些钱花,当时李伟说行。”而李伟辩解说:“张丰提出杀人时,我没吱声,没有表示同意或反对。”

2、关于杀刘新犯罪的提起。张丰供述称:“是我先提出杀刘新的,我怕他提供破案线索,当时李伟表示同意。”李伟供述:“我们杀刘新的目的就是为了灭口。”

3、关于犯罪工具准备问题。张丰供述:“1996920日,中午吃饭时我们商量杀人方法。我说用刀杀,李伟说怪犯咯痒的。我说用绳子,李伟说那也行。我俩就开车到市场买根尼龙绳。”李伟供述:“当时张丰提出用绳勒脖杀人,我没吱声。饭后张丰开车到市场买根尼龙绳,我没下车。”

4、实施犯罪行为前的预谋、分工。卷宗中没有体现,应在开庭时查实。

5、实施犯罪行为方面。第一次行为:张丰供述:“我在刘新身后用绳勒住他脖子,李伟按住他双手。”李伟供述:“我按刘新的双手的动机就是不让他动手。”第二次行为:二人供述相吻合。即李伟说刘新还没死,于是二人又一人拽住绳的一头,又使劲勒了两下。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李伟在事实犯罪的过程中不如张丰积极主动,但李伟辩解的内容明显可以看出前后行为的矛盾性。例如:李伟既然开始时不同意杀人,后来又为什么参与实施了杀人行为。在以上供述中,张丰是否有独揽罪责的可能?李伟又是否有开脱罪责之嫌?在法院开庭审判时,二被告人又是否可能推翻原供述?这些问题都需要待开庭时得到解答。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二被告人要想推翻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是不可能的。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追究李伟的主犯责任也是能够做到的。

四、法庭控辩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该采用控辩式的审判方式。作为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应该处于什么地位呢?我认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追究,当然也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律师则是直接接受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对犯罪进行控诉。代理律师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维护被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从这点上看代理律师与公诉人的作用应是相当的。在诉讼中代理律师要配合公诉人对犯罪进行控诉,更直接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庭审调查阶段,首先对第一被告人张丰进行审讯。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对张丰进行讯问。张丰在供述过程中,否认了杀人犯意的提起。他说,两次杀人犯意都是李伟首先提起的。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内容,只是为了替李伟分担一下罪责。张丰对其他问题的供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基本吻合。我认为,张丰虽否认了犯意的主动提起问题,但从其他犯罪事实上看,其主犯地位是确定无疑的。所以,代理律师发问的主旨,应是为追究第二被告人李伟的主犯责任做铺垫。

公诉人讯问完毕后,经审判长许可,代理律师对张丰进行了发问。

问:“在犯罪的预谋到实施的全部过程中,李伟对实施杀人行为是否表示过反对?”

答:“没有,什么事都是我俩商量好才干的。”

问:“在杀刘新之前,你与李伟是如何分工的?”

答:“由李伟在前面打扑克引诱刘新,我在后面勒。当时我让李伟勒,他说他的个子太高不好勒。”

打:“在杀人时你是否胁迫过李伟?”

答:“从来没有。”

通过对张丰的发问,第二被告人李伟的主犯地位已得到印证。下步对李伟审讯时,如果他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他的主犯地位将无法摆脱。

果然不出律师所预料,公诉人在讯问李伟时,李伟对一些重要的犯罪情节都矢口否认。

李伟辩称:杀人犯意是张丰先提出的。当时他不同意,以为是开玩笑。张丰提出用绳勒人,并去买绳子时,他也觉得是开玩笑。张丰在勒刘新的脖子时,他是在张的威逼下才去按刘新的手。第二次勒刘新时,张丰威胁他说:“你如果不亲手勒,就连你一起杀掉。”乃至后来转移尸体时,都是受胁迫而为之。

公诉人向李伟宣读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李伟难以自圆其说。当代理律师发问时,我首先发问:“公安机关在讯问你时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况。”“没有。”李伟答道。然后,律师就李伟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质证。在证据面前,李伟语无伦次,冷汗从他的额角流了下来。看来眼前的杀人犯在求生本能的趋使下是不择手段了。但是根据有关证据及法庭查明的情况,李伟的主犯地位是推不掉的。

法庭调查结束后,开始了法庭辩论。

首先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认为二被告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二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接着代理律师发表代理词。

代理律师认为,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杀人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杀人的犯罪行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是主要的。从共同犯罪理论角度分析,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实行犯。整个犯罪过程,是二被告人之间相互配合的过程。具体表现如下:1、二被告人共同密谋杀人;2、为犯罪共同准备工具——共同到市场买回杀人的尼龙绳;3、为犯罪共同制造条件——共同将被害人约至工厂的独身宿舍;4、共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一人用绳子勒被害人的脖子,一人按住被害人的双手。然后又一人拽住绳的一端,使劲拽了两下;5、共同毁灭证据,将尸体转移。所以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二人都起着主要作用,二被告人均是本案的主犯。

代理律师发言结束后,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发言。两位辩护律师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进行从轻辩护。

张丰的辩护律师认为:两次杀人的犯意都是李伟先提出的,杀人方法、手段也都是李伟确定的,实施杀人行为时,也是按照李伟的要求进行分工。所以,张丰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应属从犯,从轻处罚。

李伟的辩护律师又认为:公安局的讯问笔录记载,两次杀人的犯意都是张丰首先提出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李伟也始终起着次要或辅助作用。例如,按住被害人双手并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

在第二轮法庭辩论过程中,代理律师对二位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反驳。

代理律师认为:二位辩护人在立论中所依据的论据材料都仅仅是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供述或辩解,二位辩护人观点的事实根据不充分。从法律规定上看,所谓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张丰和李伟所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谁的行为可以说是起着次要或辅助作用呢?在犯罪过程中,二人每人拽住绳的一头把人勒死,难道能说谁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或辅助的吗?……

五、判决结果及思考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认为,二被告人张丰、李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起着主要作用,均为本案主犯。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丰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伟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的判决结果最终达到了代理律师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代理,律师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又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实践证明,刑事诉讼代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能够发挥出积极作用的。代理律师对切实保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被害人作为犯罪结果的直接承受者,他的合法权益只有寄希望于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来主张。而公诉人在行使公诉权时,如基于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原因出现工作疏忽时,这时无疑会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制度对此情况无疑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这一制度同时明确了被害人作为独立的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法定地位。这一制度对人民法院公正、准确地审判刑事案件,保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作者:吴京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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