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地产企业来讲,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做法是完全不同的。其实,政策方面已经非常明确,没有什么争议。它就是一个增值税,而不是所得税。其税收特征具备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增值税的销售实耗法和领用实耗法。对此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我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
计算方法――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算过增值税的人都知道,每个人算的都不一样,对此税企双方争议很大。其实争议的焦点不是在政策上,而是在所选择的计算方法上。因为,作为清算方和被清算方,所理解的角度是完全不同的。
作为参与此次清算的税务事务所,当然要按着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而没有必要研究其是否正确。按照面积分摊扣除项目,即省事又快捷。因为他们收取的是鉴证费,至于到底能收多少,这取决于鉴证机构的“忽悠”程度。在企业还没有弄明白你出的那个鉴证报告是干什么用的以前,你就“逃之夭夭”。因为这项业务的收费,就是“一把一算”。注册税务师的身份,就是税务协管员。而作为税务顾问,要做的当然是,必须非常明确的告诉你的客户如下真相。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只能作为税务机关的参考依据,而不是清算结论。
如果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其结果是比鉴定报告清算的数额少,你要申请退税是很麻烦的。
税务中介机构是清算机构,它是代表税务机关来进行清算前的审核工作。如果他摇身一变,向你收取顾问费用,并许诺帮助进行税务筹划,你要非常小心去应对。有几个问题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们:
1、按小区计算、按栋计算与按户计算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2、按税务机关某些定额,与企业实际发生数相比较,可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数字来
清算。
3、在掌握自身整体纳税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核定征收也是一个不错的考虑。
具备了八十年代的增值税特征,此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于鉴证机构来说太麻烦了,而且不好算。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真是太好了,可操作的空间太大了。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去计算,但前提是你一定要会算。出现了争议,要坚持自己的主张。但这个要在不危及自身整体税务安全的情况下,并与当地的税务机关保持着良好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否则“拔出萝卜带出泥”,将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