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救灾捐赠的法律解答(上)


       谢恒律师注:为方便公众理解汶川救灾捐赠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将相关法律问题汇总解答。本主题分为上下两篇刊载,上篇解答主要分析救灾捐赠法律关系及捐赠人的义务,下篇解答主要分析捐赠人的权利及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下篇解答请见下期刊载文章。

  一、救灾捐赠是什么法律关系?
  

     从法律的层面分析,捐赠与接受捐赠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范。一些人会认为,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不算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解。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不管是否有书面协议,只要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赠与(认捐),在受赠人接受之后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谢恒律师提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对救灾作出认捐的意思表示前应慎重考虑。救灾捐赠虽然属于赠与合同,但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普通赠与(比如亲属、朋友间的赠与房屋、金钱)。依据法律规定,救灾捐赠因其社会公益性,要履行比普通赠与还要严格的法律义务,要承担比普通赠与还要重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公众作为捐赠人应该履行什么法律义务?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1、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人可以合法处分的财产。如果是捐赠本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捐赠行为将构成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果该财产被所有人追认的,捐赠有效;所有人不予追认的,由捐赠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2、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救灾捐赠不能被捐赠人撤销。通俗地解释,对于普通赠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但救灾捐赠不能反悔。

    谢恒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不能被撤销。为保障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谢恒律师建议受赠人在与他人达成赠与意向时,应尽快订立书面协议并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对于公益性质的捐赠,捐赠人有义务转移捐赠财产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要求捐赠人履行承诺,交付赠与财产。
 

    谢恒律师提示:救灾捐赠人认捐后不交付捐赠财产将构成违约。受赠人除有权向法院起诉赠与人要求交付赠与财产外,还可以依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说明。受赠人合法发布公告的行为将对赠与人的名誉权益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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