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
一市民问:“我40岁未婚,想要个孩子,能否通过人工授精生个孩子?”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刘银燕称,未婚生育是违法的。人工授精术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是针对有生育困难的已婚夫妇展开的。对于未婚的女性,是不允许通过这种技术来生小孩。卫生部有明确规定,未婚生育是违法的,如果未婚女性想要孩子的话,只能通过结婚的途径,与丈夫共同生育小孩。(
这是一则“看点指数”颇高的新闻,很快成为当天各大门户网站网民的聚焦点。我大致浏览了一下网民于该新闻后的评论跟帖,感觉到评论风向大有一边倒之势。几乎均说刘银燕的回答不够人文理性,伤害了不想结婚却想要一个孩子的母性情怀。一名出语直率的网民说:“如果女人一直找不到意中人,难道就不能当母亲生孩子了?难道为了生个孩子,就随便嫁给自己不喜欢的男人了吗?或者说,那些被作‘二奶’的不得已生育也算违法吗?”
的确,要阐明其中的法律法规条理,并非三言两语便能说清。在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法》主旨导引下,卫生部与各省级地方政府,有权据一地实情制定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落实措施和细则,这种措施带有地方性法规的性质,同具法律约束力。就是《人口计划生育法》,也在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可见,公民的生育权在我国并非无约束的权力表达,夫妻双方还有必尽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我们片面强调公民的这种生育权,而将应担的义务与责任搁置一边,那势必使这个“翘翘板”单边上抬,造成法律执行上的混沌。除了法律领域的不适之外,道义上还明显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人伦价值冲突。未婚人工授精违法,依据是部门或地方性法规,它是禁止性法规。至于“生育二胎”“二奶作未婚妈妈”等其他情形,法律不禁止只是暂时的无奈默认,但绝非法律意义上的提倡。随着法律和法规实施细则的进一步完善,对这种被动“默认”只会逐渐淡化,法律的约束力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之所以笔者认为“未婚人工授精”有障公民人伦价值的传承与表达,原因很简单,片面强调母亲生育权的同时,却主观丢弃了未来子女的人格尊严。地球上没有谁愿意做单亲家庭的孩子,即便真做了没有父亲或母亲的单亲子弟,那也是一种后天的无奈被动选择。所以,不想嫁人却想做母亲,看似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没啥大错,却客观上让所生子女从呱呱落地之日起便没有了父亲。显然这对孩子的一生不公平,是一种有意识地剥离了子女享有父爱的权利的行为,对子女的健全人格是一种主观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