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川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地震灾害造成的诸多问题中,“三孤”问题——即孤老、孤残、孤儿的赡养问题是最紧迫,也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问题。
在地震灾害中,一些老人失去了子女。于是,他们的晚年生活,在经济来源、服务照料和亲情慰藉等方面都有可能遭遇到自己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政府必须给予关注。首先要解决的当然是资金问题,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老人,有养老金可领,他们的晚景是较为乐观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老人,可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养老资金。地方政府应该考虑兴办一些老年福利机构,对孤老进行集体供养,解决他们在服务照料方面的后顾之忧。至于亲情慰藉,子女已逝,无可弥补,但是不要使老人远离一辈子居住在那里的社区(包括城市的和农村的),因为在那里有其平日里构筑的人际关系网络,如果组织得好,这可以成为家庭天伦之乐的替代。
地震灾害也造成了一些人的伤残,接受截肢手术的人将会大大增加;同时在地震灾区精神疾病的患者也会明显增多。这部分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照顾的残疾人,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密切关注的对象。现在谈到残疾人问题,常常提起的对策就是“残疾人就业”。这本来是一种很先进的理念,但如果被极端化和固定化,其作用就会被大大消弱。应该承认,在中国,就业问题目前还是一个大问题,尤其在灾区,就业形势恐怕更不容乐观。不要使“残疾人就业”成为一种托辞。可以办一些“社会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组织劳动能力比较强的残疾人来“生产自救”,但这些“企业”和“组织”实际上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目标为重点。最主要是给残疾人走向社会开辟一条通道,同时用拿工资的名义发福利津贴,要比单纯拿救济更有利于残疾人本身的身心健康。当然,对于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也是很好的出路,一般是做小生意。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而不是出于城市管理的目的,压抑和限制他们谋生。对于重残者,应该通过低保来帮助他们维持生活。一般来说,在政策上的考虑,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单列”,否则很多人会拿不到低保。对于没有家人照顾的残疾人,政府也应该通过兴办福利机构的方式来实行集体供养。
对于孤儿,最好的出路应该是实行家庭领养。让他们进入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过上普通人的生活。这就需要突破原来的一些政策规定,譬如非要30岁以上且没有生育孩子的夫妇才能领养孩子。应该从孩子的需要出发,开放对领养孤儿家庭的政策限制,让更多条件更好、资质更高的家庭入围,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挑选出更能适应孤儿需要的家庭来领养。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就此不负责任,二十要组织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提供长期的服务,譬如跟踪了解这些孤儿的成长和发展状况,调适孤儿进入一个新家庭后的家庭关系,等等。当然,也会有一些伤残较为严重的孩子不适合家庭照顾,因此还需要进行集中供养的相关福利机构。
对于对“三孤”进行集体供养的福利机构,并不是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操办。可以通过向非营利组织(NPO)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然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招标,各有资质的非营利机构来投标,中标者负责营建福利机构,并负责今后进行长期管理。经费问题,包括建设福利机构和管理福利机构的费用,一部分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一部分由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募捐自行筹措。现在在政策上要适当开放可接受捐款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募或非公募基金进入“资质合格”的范围。
在地震灾害中,一些老人失去了子女。于是,他们的晚年生活,在经济来源、服务照料和亲情慰藉等方面都有可能遭遇到自己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政府必须给予关注。首先要解决的当然是资金问题,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老人,有养老金可领,他们的晚景是较为乐观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老人,可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养老资金。地方政府应该考虑兴办一些老年福利机构,对孤老进行集体供养,解决他们在服务照料方面的后顾之忧。至于亲情慰藉,子女已逝,无可弥补,但是不要使老人远离一辈子居住在那里的社区(包括城市的和农村的),因为在那里有其平日里构筑的人际关系网络,如果组织得好,这可以成为家庭天伦之乐的替代。
地震灾害也造成了一些人的伤残,接受截肢手术的人将会大大增加;同时在地震灾区精神疾病的患者也会明显增多。这部分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照顾的残疾人,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密切关注的对象。现在谈到残疾人问题,常常提起的对策就是“残疾人就业”。这本来是一种很先进的理念,但如果被极端化和固定化,其作用就会被大大消弱。应该承认,在中国,就业问题目前还是一个大问题,尤其在灾区,就业形势恐怕更不容乐观。不要使“残疾人就业”成为一种托辞。可以办一些“社会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组织劳动能力比较强的残疾人来“生产自救”,但这些“企业”和“组织”实际上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目标为重点。最主要是给残疾人走向社会开辟一条通道,同时用拿工资的名义发福利津贴,要比单纯拿救济更有利于残疾人本身的身心健康。当然,对于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也是很好的出路,一般是做小生意。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而不是出于城市管理的目的,压抑和限制他们谋生。对于重残者,应该通过低保来帮助他们维持生活。一般来说,在政策上的考虑,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单列”,否则很多人会拿不到低保。对于没有家人照顾的残疾人,政府也应该通过兴办福利机构的方式来实行集体供养。
对于孤儿,最好的出路应该是实行家庭领养。让他们进入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过上普通人的生活。这就需要突破原来的一些政策规定,譬如非要30岁以上且没有生育孩子的夫妇才能领养孩子。应该从孩子的需要出发,开放对领养孤儿家庭的政策限制,让更多条件更好、资质更高的家庭入围,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挑选出更能适应孤儿需要的家庭来领养。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就此不负责任,二十要组织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提供长期的服务,譬如跟踪了解这些孤儿的成长和发展状况,调适孤儿进入一个新家庭后的家庭关系,等等。当然,也会有一些伤残较为严重的孩子不适合家庭照顾,因此还需要进行集中供养的相关福利机构。
对于对“三孤”进行集体供养的福利机构,并不是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操办。可以通过向非营利组织(NPO)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然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招标,各有资质的非营利机构来投标,中标者负责营建福利机构,并负责今后进行长期管理。经费问题,包括建设福利机构和管理福利机构的费用,一部分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一部分由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募捐自行筹措。现在在政策上要适当开放可接受捐款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募或非公募基金进入“资质合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