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连开发区律师队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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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京堂 来源:原创 阅读: 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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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连开发区律师队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文 吴京堂 今年年初,中央领导批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在这次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的,自上而下的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期间,我们能够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律师队伍存在的问题,重新思考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 我们大连开发区作为大连市经济发展的先导区,十几年来经济方面发展迅猛。同时律师队伍也发展迅速,现已发展到10个律师事务所,100多名执业律师。大连开发区律师构成的特点是外地调入的律师比较多、年青律师比较多,律师总体素质比较高。能够做到“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要求。 但是,在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及行业不正当潜规则作用下,大连开发区的律师队伍也存在各别的问题。律师队伍中普遍存在的三个问题即:职业道德缺乏;与司法工作人员搞不正当关系;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大连开发区的律师中也有所表现或有出现的苗头。对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治,便将会危及整个律师行业,影响大连开发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对产生这三方面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个别律师职业道德缺乏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没有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缺乏诚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方面的问题也是当事人投诉率最高的问题。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不像以前国办律师事务所时那样再受人事关系、编制等行政限制。律师事务所是自收自支的实体。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及雇员权益保护的严重缺位,使一些律师因面临过大的生存压力而忽视执业准则的基本要求。各别律师产生了经济效益至上的拜金主义观念,在金钱面前什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诚实信用都抛到脑后。所以,对律师队伍进行教育整顿的非常必要和及时的,我们律师应当明白,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诚信执业是崇高的理念,同时更是最低的准则。诚信是律师的基本职业要求,它就存在于律师工作和生活的细节中。只有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诚信执业才是律师行业生命力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源泉。 二、个别律师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的问题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固然有律师缺乏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低的关系,也与我国现行的司法大环境有关。有些律师缺乏独立执业的观念,不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上下功夫。他们把自己的业务来源完全依赖于建立与司法机关关系上。煞费苦心地编织关系网。在各方面关系中左右逢源,从不碰硬。充当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中介桥梁,成为司法人员的附庸,一切以法官等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这种律师靠出卖独立的执业人格来换取经济利益。实质上与司法体制中的寄生虫无异。另外,我国司法大环境对律师独立执业观念的树立也是个较大的冲击。司法腐败严重,司法人员在诉讼中充当主导地位。一些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见律师就问“跟法院熟不熟。”这些现象的存在,也着实让律师们很无奈。个别律师便出现为了拉到客户和打赢官司而不择手段的行为。 三、个别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的问题 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合伙人缺乏长远意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也是值得考虑的原因。目前,在大连开发区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所谓合伙制就是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便是律师事务所的共同目的。收入多少也是衡量一名律师是否成功的标志。但是,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社会效益,在这种错误指导思想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发展及律师队伍的稳定便会缺乏长远的规划和打算。律师事务所便会出现“散”、“乱”、“差”的问题。加之律师的执业形式就是独立性极强,一般的律师业务不像其他行业的业务那样需要群体作战、相互密切配合。作为一名律师,只要有稳定的客户,便可以不依赖他人地独立执业。甚至还可以自己招兵买马成立律师事务所。所以,律师事务所如果单纯以金钱为纽带连结各位律师,便不会稳定长久。律师事务所便会成为“出租柜台”或者“个体户联合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原因以外,还有许多外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原因所产生的问题,要通过这次教育整顿活动进行规范治理,对于律师行业以外的原因所产生的问题,则需要综合治理。为律师创造一片良好的执业环境。 今年年初,全国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内容是“三项教育”、“三个规范”。这三项教育与三个规范便主要是针对以上所述的律师队伍存在的三个问题而展开的。所谓三项教育,一是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教育;二是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三是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所谓三个规范,一是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二是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三是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并且,司法部制订及修改了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司法部与最高法院联合制订的《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教育整顿的目标应着眼于建立规范律师执业的长效机制,实现律师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我们认为,这次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主要是针对律师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想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还需要从修改立法上及改革司法体制的大方面综合考虑。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职业辩护人,其辩护人的地位及权利与公诉人在形式上对等,而在实质上是完全不对等。《律师法》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需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条规定与剥夺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一个道理。另外,《刑法》第306条专门规定了一条律师伪证罪,这明显是对律师的不公平对待。在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地位与公民代理人的地位几乎没有什么差别。这也是导致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司法腐败严重,司法人员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例还时有发生。律师的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等等。以上问题如果不从立法上修改或从制度上落实,创建规范健康的律师队伍的初衷也很难实现。 当前,配合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所要做的工作,是要加大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力度,另一方面还要为优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创建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通过舆论宣传、网站或其他形式,让优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脱颖而出。还要及时将律师所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公布,进行业务交流与研讨。鼓励律师钻研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素质。让社会公众对律师队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正确认清了律师队伍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整顿。从而建立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为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吴京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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