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对法制影响的思考


价值对法制影响的思考

李玉海

 

一、价值衡量

价值是由自然价值、社会价值和劳动价值组成(见《价值动力学》)。

“财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金钱方面。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虽然也有一些补充规定,由于目前对价值定义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但是损害了法律的完整性。

一些非财产性利益,包括高档的娱乐消费、安排出国旅游和留学、艺妓表演、性服务、袒护、提供官职和职位机会、社会影响等,都属于价值范畴;而且有的还可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

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都能够满足人的一些寻求;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所以,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

价值具有流动性和转化性,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为逃避审查,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收取约定报酬,出现“期权寻租”。权力属于社会价值范畴,不论有无约定,都应是受贿。

 

二、法制之本

法制之本并不是公平,也不是公正,而是对价值取舍的判断。公平与公正只是实现价值均衡的手段。社会上法律判决上出现不公平与不公正的现象是价值的影响。

价值的损失有社会方面的,也有个人的;有长远的,也有短期的。那么对价值认识的不同,就有不同的标准,就有不同的刑事政策。由于各个地区、时期不一样,同罪不同刑,因为价值损失不同。

 从20071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

20071220,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因共同贪污3亿元,受贿21万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因为死缓一般不杀)

  如果比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死刑的最低贪污数额标准(10万元),王成明的贪污数额已经可以死3000次了。

  有人说,死刑的威慑作用是有限的;死刑会强化犯人继续犯罪的行为;死刑犯的家属会对社会产生怨恨;等等。

但是,刑罚本身就有复仇的成分,有杀一儆百、预防犯罪的效用。这不是法律被死刑犯绑架了吗?西方刑法惩罚是目的,所以经常对一些罪犯给予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惩罚。

 

三、犯罪的周期性

    价值变化的周期性决定着犯罪率的周期性变化。

1.    成本方面:罪犯犯罪的成本低。比如有人研究得出结论,夏季的强奸犯罪率高。这就是成本低的原因。

2.    价值方面:价值变化大会引起新的犯罪。比如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整体的犯罪率一定会出现波动(没有做过统计)。

3.    收益方面:逢年过节,犯罪率都会波动。

4.    制度方面:制度漏洞或变更周期会引起犯罪率波动。廉正风暴必然会降低经济犯罪率。

5.    分配方面:贫富差距扩大会引起犯罪率升高。造成贫富差距的制度变化有周期性。

6.    心理周期:人的行为具有周期性,导致出现冲动、不理智行为,也会使犯罪率升高。

7. 建设周期:比如在城市建设期间,流动人口剧增,成为滋生治安和犯罪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权力制衡

  权力属于社会价值,权力集中会引起利益集中,造成利益不均衡。权力分配应该符合“能压”相等的原理,即“能量自然分配原理”(见《价值动力学》)。这其中包括全社会系统的权力分配。权力分配均衡,公民就会从中得到均衡利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力就是选举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是让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家机构互相制约和监督,但是现实中是检察院可以监督另外两家,包括法官涉嫌经济犯罪也由检察院侦办,但是没有哪家可以监督检察院,这样背离了权力制衡的原则。

 

五、量刑变化

价值是变化和可计量的。

1. 调整滞后

量刑数额标准上滞后。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2. 量刑断档现象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徒刑。可谓1元之差,差之千里。量刑制度标准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缺陷。

 

2008-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