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纽交所集团将在A股上市的消息一度传得沸沸扬扬,但日前据媒体报道,虽然证监会已抛出了橄榄枝,但由于尚存在法律和技术障碍,短期内纽交所并不会采取实质性行动。
我们看到,随着我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在不断提高,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全面推进资本市场适度开放,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对于国际金融中心来说,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能否吸引外国企业在本地上市,既然我国希望将来能够提高金融话语权,自然有必要完善构成金融中心的基本要素。
目前,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思路,已经逐渐反映到政府政策理念中。例如,央行在前期发布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中,就指出将适当扩大境外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规模,逐步考虑允许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发行上市。商务部最近印发的《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也提到将引导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
长远来看,外企在国内上市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在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关注相关的风险。事实上,在全球大部分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主要都是本土公司,也只有伦敦、纽约和新加坡等少数金融中心,才会有较多的外国企业上市。这通常是因为多数国家并没有类似伦敦和纽约的优越条件,外国企业上市的成本会比在东道国更高,也难以获得上市国投资者的青睐。
由此看来,在A股市场引进外企,更大的意义在于标志着资本市场开放的新起点。实际上,几方面障碍决定了外企国内上市短期内难以有实质性进展。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因素,我们看到,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基本没有法律障碍,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注册在境内的企业才能上市。因此,在去年“第三次中美战略对话”赋予了外资企业上市权力后,将来或许会取消“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规定。然而,在IPO和交易规则等细节方面,我们还与国际惯例有很多差别,还需要专门的办法来规范外企上市。
再就是外汇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障碍。如果外企在境内股市融资,然后把资金用于中国境外,则面临突破资本项目管制的问题。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是伴随人民币汇率改革而循序渐进的,过快的资本项目开放会对金融安全和改革进程产生冲击。而如果把外企上市融资限制用于境内,则违背了国际化的初衷,并且降低了上市对外企的吸引力。
还有,在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现有制度框架还存在不足,这使得引进外企上市可能难以起到“锦上添花”的功效。应该说,除了现有监管体制表现出的许多漏洞之外,监管层在处理与外国企业、境外交易所关系等方面还没有任何经验,这使得投资者保护可能成为突出问题。例如,一方面,由于在规定上市公司的融资对等责任方面存在缺位,外企进入我国股市之后,或许也会逐渐陷入“低成本”圈钱的路子,成为“念歪经”的“外来和尚”。另一方面,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足,也可能会诱发上市外企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在证券诉讼中我国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非常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而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诉讼,也常因举证责任归属问题而失败。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外企在本就是“弱肉强食”的资本市场上恐怕也不会手软。
当然,考虑到未来几年红筹股上市、大小非解禁、再融资的压力,政府近期也只能把引进外企上市作为“形象工程”。其间如果能真正以此增进股市规则的国际化、投资者保护的加强、市场估值的合理以及本土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的动力,则这一改革就达到了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