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恒说法:广交会强索“良民证”践踏了谁的尊严?


谢恒说法:广交会强索“良民证”践踏了谁的尊严?

 

  香港《文汇报》新闻中心记者胡进广州4月5日电:针对西藏爆发暴力事件及北京奥运临近,第103届广州交易会在揭幕前10天突然抬高保安门槛,要求所有进入展馆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港称良民证),但国外采购商除外。

  广交会又称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与广东省政府主办。根据广交会网站的介绍,该会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客商最多、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如此重要的盛会突然以安保之名特别针对中国公民强行索要“无犯罪记录证明”,此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至少存在着以下三大问题。

  其一,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项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公民进入行政机关举办的交易会时必须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简而言之,广交会主办方此举于法无据。广交会是行政机关举办的交易会,是公权行使的结果。与公民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同,依据公权“法不授权即禁止”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公权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涉嫌构成违法行政。

  其二,让公民自证无罪之举已实质构成臭名昭著的“有罪推定”。保障广交会会场安全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如某些参会者有危害会场安全或扰乱秩序的嫌疑,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侦查、检查、强制手段,但不能把所有参加广交会的中国公民都推定成潜在危害会场安全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迫使公民自证无罪。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知道行政机关如此赤裸裸地对公民搞“有罪推定”,国家还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需要自证无罪的中国公民还有何人格尊严可言?

  其三、国外采购商不需要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此“优待”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友人,能让中国公民认为他们与外国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难道,这样公然人为制造本国国籍歧视的做法会让我们这个社会更和谐、更安全?

 

作者:谢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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