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的一份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报告显示,近八成外企明确宣称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96%的外企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其中包括一些国际知名公司,而这些公司在本国都有针对应聘者健康状况的不歧视声明。在华外资企业的“中外有别”、“乙肝歧视”为国内本已严峻的就业歧视问题加入新的注脚。
翻开报纸,打开网络,就业歧视之怪象种种,有的超乎想像。除了过去什么“年龄35岁以下”、“学历全日制本科以上”、“具有本地户口”、“只招男性”等等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依然故我外,什么“85后独生子女慎用”,“非211工程院校学生不招”,“某地人免谈”,“姓氏要求避讳”,“血型要切合职业特点”、“5年内不得怀孕”等荒唐条件也粉墨登场,有的甚至要求求职者在催眠状态下回答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
在求职者无奈而又苦恼的背后,更多的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滥用和社会责任观念的缺失。“这么多人求职,干嘛不抬高门槛找一个年轻漂亮、身材好、学历高的秘书呢?”“我们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为什么要招女工?难道以后替她养孩子吗?”“我们是生产企业,就是要多招熟练工,难道还招生手不成?那不是把自己变成培训学校,为别人做嫁衣吗?”这些心态无疑使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演变成一种必然选择,进而更加抬高了劳动者的就业门槛。
就业歧视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成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是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有的求职者因被歧视心灵受到伤害,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最典型的是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杀人案,周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周一超情绪失控杀死在场的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就业歧视很容易引发、积累反社会情绪和行为,增加贫穷、犯罪、高税收、城市病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如美国1964年由国会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第二年,专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机构——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宣告成立。随后,《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等一部部涉及就业歧视问题的具体法律相继问世。我国对促进就业公平,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非常薄弱,基本上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就业歧视在我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按照“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在当前用人单位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中,除“性别歧视”外,其它像“经验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等都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都是造成就业歧视诉讼案件少之甚少、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推动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的建立、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强化企业促进就业公平的社会责任意识十分必要,但迫在眉睫的仍然是扩大就业,只有总体改变供求状态才能比较好地改善就业歧视问题。
翻开报纸,打开网络,就业歧视之怪象种种,有的超乎想像。除了过去什么“年龄35岁以下”、“学历全日制本科以上”、“具有本地户口”、“只招男性”等等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依然故我外,什么“85后独生子女慎用”,“非211工程院校学生不招”,“某地人免谈”,“姓氏要求避讳”,“血型要切合职业特点”、“5年内不得怀孕”等荒唐条件也粉墨登场,有的甚至要求求职者在催眠状态下回答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
在求职者无奈而又苦恼的背后,更多的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滥用和社会责任观念的缺失。“这么多人求职,干嘛不抬高门槛找一个年轻漂亮、身材好、学历高的秘书呢?”“我们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为什么要招女工?难道以后替她养孩子吗?”“我们是生产企业,就是要多招熟练工,难道还招生手不成?那不是把自己变成培训学校,为别人做嫁衣吗?”这些心态无疑使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演变成一种必然选择,进而更加抬高了劳动者的就业门槛。
就业歧视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成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是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有的求职者因被歧视心灵受到伤害,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最典型的是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杀人案,周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周一超情绪失控杀死在场的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就业歧视很容易引发、积累反社会情绪和行为,增加贫穷、犯罪、高税收、城市病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如美国1964年由国会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第二年,专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机构——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宣告成立。随后,《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等一部部涉及就业歧视问题的具体法律相继问世。我国对促进就业公平,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非常薄弱,基本上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就业歧视在我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按照“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在当前用人单位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中,除“性别歧视”外,其它像“经验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等都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都是造成就业歧视诉讼案件少之甚少、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推动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的建立、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强化企业促进就业公平的社会责任意识十分必要,但迫在眉睫的仍然是扩大就业,只有总体改变供求状态才能比较好地改善就业歧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