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20)


  (3)企业职工培训费:

  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场地租赁费:

  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5)公益、救济捐赠:

  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此类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对于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也可以参照税法对捐赠的处理方法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对于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可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通过该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

  (6)房地产企业境外销售费用及租赁房屋计提的折旧:

  房地产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人的10%。

  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又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补的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而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