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业产业化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研究(2)


 

1.“农户+龙头企业”模式

农业产业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把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变成商品,但在初始条件不成熟,农民自身无法对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时,欲将自身所生产的农副产品变成商品,其唯一的出路就是与拥有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能力的企业建立联系。光泽县把这一模式称之为“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这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初始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农户通过龙头企业和市场产生联系,龙头企业的作用是解决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路问题。在这一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主要是市场制约下的买卖关系,有一部分发展成为合同、协议的契约关系。“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组织形式之一(羌奇平,1997)。这种模式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早期对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丰富农产品品种等都可以起到显著的作用,其充分发展,为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组织和资金条件。但这一模式亦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在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健全,企业和农户的市场经济意识和法律观念都淡薄的情况下,市场买卖关系和合同、协议买卖关系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存在着农户和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机会主义行为大量存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运行机制容易遭到破坏。因为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多对一”的买卖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散的、单个的农户不可能掌握千变万化的市场信息,更难以抵制公司、企业在商业利益驱使下的各个击破式的价格盘剥。其结果是农户的利益往往受损。

2、“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模式

当农业产业化的“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具有相同利益的农户组成相应合作组织,以一个整体形式参与经济活动的欲望增强。在“农户+龙头企业”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一是农户逐渐认识到自己在与龙头企业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低位,有成立代表广大农户共同利益的组织的强烈愿望,于是农户开始以一个整体同企业建立联系,提高其谈判的地位;再是随着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不断发展,市场对农产品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从降低原料收购的成本、保证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及保障品质等方面的考虑,也需要中介组织对大量分散的农户进行管理的内在需求。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并介入和参与农户与龙头企业的经济活动。原有的模式演进成“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的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与企业的关系从过去的“多对一”买卖关系转变成以中介组织为媒介的、代表所有农户共同利益的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通过中介组织,农户与企业之间结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农户在收入和利益保障上比单一家庭生产经营有了提高,同时,龙头企业的货源供应在数量和质量上也有了一定的保证。中介组织的出现是农业产业化模式发展到第二阶段的重要标志。中介组织的出现使得农户的经济实力和谈判实力都大大增强,同时,龙头企业发生的交易成本也大大下降。这是因为:一是农户和企业之间的合约己被企业与中介组织的合约替代,从而省去了和每一个农户签约的繁琐手续以及谈判费用;二是降低了企业对原料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督费用和控制成本。但这种模式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尽管某一中介组织代表了某一农户群的整体利益,但中介组织是独立活动的,不同的中介组织之间缺乏统一的行动协调,在面对更大市场时,同样会在与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每个中介组织是分散的,各自为政替代农户进行市场活动。不同单个中介组织在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当中,由于缺乏协调,弱势地位还是比较明显。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和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中介组织自身的发展建设有了可能,也有了进一步追求行业平均利润的愿望。中介组织要发展,必须壮大自己的实力,扩大组织的规模,提高与企业的谈判地位。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同的中介组织间受利益目标一致的驱使,联系得到了加强,一种更为高级的中介组织形式——中介组织联盟得以。中介组织联盟的产生与参与大大改善可农业产业化的运作效率,使得农业产业化的产业组织结构趋向更加合理,从龙头企业到中介组织联盟,到中介组织,再到农户,形成了一个更加稳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结构。这主要是因为:一、由于中介组织联合体拥有更广泛的信息来源,可以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与决策,从而对农业产业化的方向把握更加准确,减少发展的波动;二、中介组织联盟可以在其权利范围内进行协调,从而避免组织范围内的过渡竞争、不良竞争发生;三、中介组织联盟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以有效地约束所有组织内的成员。在农业产业化的“企业+中介组织联盟+农户”模式中,基本上可以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短期和长期目标的有效结合。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达到这一阶段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并不多。

4.“‘协会’+‘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

代表农户利益的中介组织联盟的出现使得农户、中介组织与龙头企业之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取得了对等的地位,参与农业产业化运作的各种主体之间在竞争中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但随着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互不相让,有可能出现“囚徒困境”博弈,造成交易的谈判成本显著增加。怎样通过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解决“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中的这种局限就成了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的经验看用行业协会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中介可以有效协调龙头企业、农户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提高农户适应市场的能力,分摊市场风险和生产成本;可以代表农户与政府、市场对话,在沟通政府与农户、政府与企业、农户与企业、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上起着纽带和桥梁作用;协会还可以把分散生产和经营的个体组织起来,扩大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促进支柱产业和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中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对于保持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安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以上这四种农业产业化模式同时存在于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并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从总体上看,农业产业化模式与农业产业化阶段是大体相适应的。因而,可以“从经营组织形式演进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进行阶段划分”(蒋永穆、王学林,2003)。以上四种模式分别与农业产业化的初始、成长、成熟和完善四个阶段相适应。由于县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以及产业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农业产业化县域经济发展模式伴随农业产业化的多个阶段而并存。

(三)基本结论结论与建议

1.基本结论

1)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协会’+‘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模式是最优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其在产业化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将市场交易成本最小化,并能有效地保障入社农户的经济利益并激励其积极性。“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是对“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模式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内部交易成本过高、组织稳定性差的缺点。

2)从制度运行的角度来看,农业产业化模式的经济绩效与农业产业化所处的发展阶段紧密联系。“农户+龙头企业”模式与农业产业化初始阶段相适应;“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模式与农业产业化成长阶段相适应,“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与农业产业化成熟阶段相适应;“‘协会’+‘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与农业产业化完善阶段相适应。跨越或者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的农业产业化模式都难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介组织进一步成熟,农业产业化模式将最终演变为“‘协会’+‘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

2.建议

在中国农村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条件下,农业产业化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的自发演进必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有必要引导农业产业组织演进,给农业企业选择、调整组织形式和农业产业组织自发演进创造条件,促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模式的创新,从而促进县域经济中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合理发展。

1)坚持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策略。在农业产业化模式演进中,既要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交易成本低、风险小的优势,也要利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规模效益大的优势。首先,应当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尊重企业和农户的创造力,充分研究和分析自发形成的各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利弊。其次,各级政府要及时识别农业产业化县域经济发展模式变迁的动向,合理引导其演变的路径,并适当推广较为成熟的农业产业化县域经济发展模式。

2)合理选择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农业产业化县域经济发展模式。区域经济的非均衡性以及产业之间的差异性,决定了农业产业化县域经济发展模式不能“一刀切”。在经济发达的县域应积极发展“‘协会’+‘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在经济发展相应落后的县域应大力推广“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与“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在农户牵涉面较小的产业中可以选择“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模式,在农户牵涉面较广的产业中可以选择“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在投资需求较少的产业中可以选择“‘协会’+‘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

3)应遵循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首先,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产业的发展壮大都是受市场驱动的,没有市场,产业无从谈起,市场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核心所在。农业产业化必须依据市场的需求结合县域的特色农业资源进行农副产品的开发与培育;其次,产业的发展要以效益为中心,要靠盈利来支持;其三,任何产业都必须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结构,实现产业升级,而不能停留在传统生产上;其四,任何产业都存在规模效应问题,没有一定规模,不仅难以提高效益,而且不利于先进技术的运用和产品流通,产业升级难以实现。

4)加快培育与发展中介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使其成为“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中的重要载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公共积累,利用税收减免、财政援助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

5)加大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突破口和引爆点。农业产业化必须要有龙头企业的带动,如果没有龙头企业去带动弱小而分散的农户,农业产业化就无从谈起。

6)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服务体系

农业产业化服务由于服务内容广泛,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可能单独包揽全部服务内容,而是根据各自的特点和责任范围实行分级服务。一般分为三级服务体系:一级是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农业政策的制订,农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宏观调控,承担投资大、收效慢的农业基本设施建设,以及从事农业信贷、保险、补贴、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等项服务。二级是由集体和农民组织的各种服务合作社,主要负责产供销各环节服务量大的服务活动,以及一体化生产形式的服务活动等。三级是私人工商户承担的农业服务活动,一般是一体化生产的某个环节或某几个环节,服务内容根据自己的优势而定。如法国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应瑞瑶,2000),社会化服务是由国家、集体(合作社)和私人共同承担的。农林部以及下属单位开展的服务有生产资料供给、农业基本设施的建设、农业政策制定、农业信贷、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等。跨行业局主要服务项目是协调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开展经济分析,预测以及管理等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发达国家特别注重服务体系中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提高和服务人员素质的培养与训练。服务人员不仅要懂得产品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方法,而且还要为农户作现身说法、示范表演以及帮助他们选择最佳产品,提供最佳服务,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产品推销会,农业科技运用研讨会,邀请农户参加,听取意见,以促进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提高和服务管理的改进。

7)建立和健全农业产业化信息发布制度。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是规避风险的前提。信息发布的关键作用是给当事人提供信息,以减小同某种环境相联系的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减少农业产业化的风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要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从中取得有关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是非常关键的。为此建议:①由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媒介定期发布农产品及下游产品的供需信息;②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决策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③逐步建立完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信息库;④有关信息机构定时向农户无偿或有偿提供信息。